——2023年11月22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孟繁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9月2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共有2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4位代表围绕条例草案发表了意见。认为条例草案贯彻中央和市委关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部署要求,围绕“建设什么样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怎样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进行了制度设计,针对性强、措施可行,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就进一步突出中心建设的战略定位和规划、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作用、完善创新生态环境建设、突出支持国际创新发展、完善框架结构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为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汇集民意、凝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教科文卫办公室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创新主体、区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科技代表小组作用,根据草案修改进展多轮次征求代表建议;围绕科技金融、在京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等进行了专题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了相关部门和专业单位意见;通过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专题征求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等带队赴在京国家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听取情况汇报,对草案修改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意见。在此基础上,教科文卫办会同法制办、市司法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共同研究论证,就重点方面进行反复沟通协调,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10月31日,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研究提出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从总体框架结构的调整看,根据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七章“服务与保障”主要涉及政府在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和其他章节部分内容存在交叉和包含关系,建议删去第七章,将其中的内容充实到其他各章中,全篇体现政府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服务与保障。其他各章节、条款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完善。现将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关于突出中心建设的战略定位和规划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要从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出发,进一步明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定位和战略规划布局,完善战略性、综合性顶层制度设计,服务战略需求。建议理顺第二章“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的逻辑结构,按照建设规划、重点区域和园区规划、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规划、战略科技力量规划等创新链条规划、土地等要素规划的逻辑顺序,对条款顺序进行调整,并对相关内容予以补充完善。具体为:
一是进一步调整完善国家实验室等战略科技力量、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规划以及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部署等规划布局的有关内容。(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二是完善土地保障的规划布局内容,新增支持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科技创新产业载体等内容。(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三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强化制度衔接。(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四是完善科技创新服务民生改善的内容,增加支持乡村振兴和农业科技发展,推动绿色、数字、安全的超大城市精细治理。(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二、关于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作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要紧紧围绕创新主体及创新链条各环节协同作用的发挥完善制度供给,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创新发展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加大对各创新主体支持力度。建议对相关内容予以补充优化,具体为:
一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国有企业研发资金管理体系,细化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的发展措施,增加对于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三十条)
二是进一步完善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载体,以及完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等政策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
三是新增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规定发展科技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提供各类科技服务。(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
同时,将第三章名称“创新主体和活动”修改为“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三、关于支持创新人才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人才是第一资源,要加大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一流人才发展环境,为科技创新人才潜心科研和创新创业创造良好条件,让人才发挥最大价值和效能。建议对相关内容予以补充完善,具体为:
一是完善人才培养链条,新增高等教育应当加强与基础教育人才培养的制度衔接,强化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等内容。(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
二是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新增建立健全符合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的人才落户制度。(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
三是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推行代表性成果职称评审制度,明确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推荐技术专家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等内容。(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
四是建立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明确高校、院所和国企可以按照规定对重要技术人员等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等内容。(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
四、关于完善创新生态环境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要持续完善创新生态环境建设,除对科技金融相关内容进行合并优化外,补充创新生态体系其他领域和要素,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包括财政投入、科技项目管理、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等,以制度创新为科技创新打造良好生态。建议对相关内容予以补充完善,具体为:
一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相关规定,完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明确其增幅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
二是加强科技项目统筹管理,明确项目申报不得将职称、论文、奖项等作为限制性条件,扩大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完善科研经费跨境使用和管理机制。(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
三是强化部门责任,新增一款明确创新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国有创投资本的进入退出机制。(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
四是完善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建设相关制度。明确对医学、人工智能等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单位要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进一步完善科研失信行为预防、调查、处理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依法予以限制。(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五是加强统计监测,新增建立和完善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统计监测工作制度及相关工作机制。(二次审议稿第七十条)
同时,调整优化科技战略决策咨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科技创新容错免责制度等创新生态环境建设的相关内容。
五、关于突出支持国际创新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北京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有必要推动两个中心的联动建设,进一步强调全球化和开放性,开展高水平的国际创新合作,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建议《条例(草案)》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突出国际化的制度供给,对相关内容予以补充完善,具体为:
一是增加推进开放科学的内容。推动国际科研学术资源开放共享,完善创新主体访问国际学术前沿网站的安全保障服务,支持在京创办国际科技期刊,鼓励创新主体与国际学术期刊出版机构开展合作。(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
二是加大与国际科技组织开放合作,明确在京建设国际科技组织总部集聚区,支持科技类社会团体吸收外籍科技创新人才为会员,支持外籍科技创新人才在社会组织中任职。(二次审议稿第七十八条)
三是强化与海关、边检等机构的合作协调,完善改革创新举措,提升科研物资的通关便利化水平。(二次审议稿第八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做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对相关内容作了合并。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