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服务互动 > 《北京人大》杂志 > 2019年 > 第9期 > 特别关注

京津冀协同 大气污染区域联防立法在路上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2014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随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北京、天津、河北人口加起来有1亿多,土地面积有21.6万平方公里,京津冀地缘相接、人缘相亲,地域一体、文化一脉,历史渊源深厚、交往半径相宜,完全能够相互融合、协同发展。

  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被正式提出后,对其进行法治引领与保障随之提上日程。2015年3月,首次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通过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标志着京津冀协同立法正式破题。此后,三省市制定了多个立法协同文件,探索确立了顺畅有效的协同立法机制。

  目前正在推进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立法,围绕三地同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目标,不断推进协同立法进程,实现了由立法规划、计划协同到具体立法项目协同。京津冀三地人大对立法工作协同进行了深入探索,取得了协同立法模式的成功创新。

  响应国家重大战略,稳步推进京津冀协同立法

  京津冀协同发展这一重大国家战略提出以来,如何把三地的立法资源有效整合,通过顶层设计、制度安排和体制机制创新,引领和推动三地经济社会协同发展,这是三地人大所面临的重要理论课题,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实践课题。京津冀三省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保障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做好立法、修法工作,用法治手段保障顶层设计和重大决策的落实”的要求,就加强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协同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共同制定立法工作协同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协同机制,积极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大气环境,2018年8月京津冀三地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席会议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会议研究了“移动源”污染防治立法项目协同工作,本着“立足起步、积极探索”的思路,由北京市牵头制定了《京津冀“移动源”污染防治立法项目协同实施方案》。随后,三地均将此项法规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2019年4月,三地人大常委会、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在石家庄和天津两次召开座谈会,研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立法工作。8月8日,在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第六次协同座谈会上,三地人大围绕该项立法协同项目进行了交流讨论,一致同意在法规名称、体例结构和重要内容上,尽最大限度做到协同一致。经过反复沟通和认真研究,三地条例草案取得如下协同成果:一是共同研究统一条例名称;二是统一结构,均设总则、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区域协同、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三是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保持一致;四是统一区域协同一章的四方面内容,分别为区域协同、部门合作、统一登记、协同监管;五是在主要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取得共识。

  立法思路体现“京津冀协同”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其中,生态环境保护既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京津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环境保护等率先突破领域成为协同立法重点,有利于带动其他领域协同立法稳步推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京津冀协同立法发展的过程,成为京津冀三地通过自身实践,用法治手段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顶层设计和重大决策落实的过程。三地正在推进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立法的总体思路体现了“生态环保领域率先突破”的要求。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的总思路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降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理顺管理体系、创新监管手段、严格法律责任,不断提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持续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

  鉴于国家大气法和北京市大气条例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已有专章规定,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建立,本次立法采取小切口立法方式,不再重复规定大气法和大气条例中已有并且行之有效的内容,如机动车数量调控、新车目录管理、绿色出行、区域限行、老旧车淘汰等;细化规定大气法和大气条例中已有但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的内容,如政府部门分工、检测机构和维修企业管理制度、区域联防联控等;增加规定大气法和大气条例没有涉及但本市又迫切需要的内容,如信息共享机制、在用车超标维修复检、营运企业主体责任、重型柴油车在线监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等。

  主要制度设计体现“京津冀协同”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立法主要规定的制度中,凸显了“加强区域协同”这一重要内容。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经与天津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沟通,三地条例拟共同设置区域协同专章,在相关条款的内容上协商一致,形成了共识。

  7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明确提出了“加强京津冀区域联合防治”。一是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条例草案第31条)。二是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工作协作(条例草案第32条)。三是规定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加强对机动车达标排放的监管,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条例草案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按照条例草案,北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共同制定新车抽检抽查计划,对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放状况及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

  此外,在减少化石能源消耗、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推广优质车用燃料、排放检验要求和维修复检、重点单位用车管理、检验机构和维修经营者行为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以及信用惩戒等制度设计方面,虽然三地草案表述不尽相同,但立法精神和主要制度基本相似,均已体现在相关条款中。

  努力打造区域立法工作协同的范本

  2019年7月底8月初,在北京市人大各代表团年中集中活动中,代表们在京津冀协同治理排放污染方面形成了高度共识。大家一致认为,京津冀三地人大同时提请人代会审议表决相关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不仅是区域协同立法的重要实践,也是我国区域性污染共防共治的重要范例。要推动三地在立法原则、基本概念、框架结构以及核心制度设计等方面基本保持一致,还要在检测标准、燃料标准、处罚标准等方面争取就高不就低,在全国形成引领优势。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三地发展的不平衡性,调研分析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客观认识地区差异,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还有代表提出,要高度重视京津冀联动和信息共享,提升协同立法、信息共享机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区域协调治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亲自谋划、亲自推动的伟大改革事业,必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做好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立法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应当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平稳有序地协调推进。

  还要积极争取国家对区域协同立法工作的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是我国区域协同发展的范例,也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举措,对于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大利益问题,或者京津冀三省市无权或无法协同的立法项目,建议全国人大通过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对区域内的各个平级的地方立法机关联合制定跨行政区的区域性地方法规、规章,在主体资格、权限范围、法律效力、起草和审批程序等方面做出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明确规定,为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开辟道路、扫除制度障碍。

  为了进一步做好区域立法工作协同,下一步将继续加强京津冀三地人大立法工作的沟通,根据最新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共同研究法规名称的准确表述,进一步细化排放超标车辆协同监管措施,力争取得更大共识形成更大合力。

  按照立法工作计划,《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将于2020年一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进行审议、表决。天津、河北两地也计划将本地条例草案提交2020年一月份召开的代表大会进行审议、表决。京津冀三地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表决通过条例,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法规、实施法规,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良好局面。此项法规也将成为区域立法工作协同的范本。(编辑:张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