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解读

体现首都特点,明确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

条例总结实践经验,明确本市城市更新包括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区域综合类等5大类、12项更新内容,不包括土地一级开发、商品住宅开发等项目;明确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等基本原则;明确先治理后更新、补齐城市功能短板、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严格城市风貌管控等9项基本要求。

健全管理体制,明确市级统筹、区级主责、街乡实施

条例总结固化现有工作机制,明确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实施,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研究制定规划、土地政策等;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城市更新工作;街道、乡镇组织实施辖区内街区更新;居(村)委会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

强化规划引领,明确更新导则的指引作用

条例明确通过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资源和任务进行时空和区域统筹,引领项目实施;规定分类制定更新导则,明确更新导向、技术标准等要求,指导城市更新规范实施;明确更新项目应当依据控规和更新需要编制实施方案,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直接编制项目设计方案。

推动多元参与,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条例设定了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的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确保老百姓、市场主体等从“想参与”到“会参与”,让更新改造后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都更好体现民众所盼所愿;明确实施主体和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规则,规定其承担编制实施方案,推动达成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等职责;明确实施方案确定规则,其中,对于管线等建筑物以内共有部分改造的,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明确街乡、居(村)委会通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推进多元共治;对拒不执行实施方案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供异议处置路径;还明确了相邻权利人应当依法提供必要便利。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是调研起草过程中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和基层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老旧住宅楼房加装电梯的,应当依法由业主表决确定。业主可以依法确定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政府可以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作出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依据《民法典》在费用、收益等事项上引导业主自治;另一方面针对群众关心的费用承担问题,现阶段本市对符合条件的老楼加装电梯已有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条例通过后,该政策还将继续执行。

优化实施管理,明确实施要求和实施程序

针对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区域综合类等更新项目特点,条例分类明确了实施要求,并提出相应支持政策;明确建立市区两级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机制;规定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查程序要求;优化招投标、并联办理、审批标准、消防安全管理和经营许可等项目审批手续。

加强保障力度,明确规划土地等激励措施

在严格落实减量双控发展要求的基础上,为调动市场积极性,结合国家有关政策,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激励保障措施,包括:建筑规模激励、用途转换和兼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配置方式、五年过渡期、弹性年期供应与土地续期、未登记建筑物手续办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补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制度,并明确了政府财政资金、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全过程监管项目要求

条例明确决策机关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市级加强监督指导,区级进行全过程监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政府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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