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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2-11-28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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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9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城建环保委员会作了修改情况的报告,共有1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意见。总的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内容比较成熟,措施具体可行;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修改意见和具体工作建议。
  会后,按照常委会统一部署,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机制,就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制度再次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就重要法律问题专门征求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的意见;书面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对于这些意见建议,立法工作专班进行了充分沟通,并研究修改。

  10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完善物业权利人的范围、权利和义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物业权利人的范围,以便满足实际工作中认定物业权利人的需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是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等作为物业权利人,依法开展城市更新活动,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合理利用土地,自觉推动存量资源提质增效。”(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并调整至第十八条作为物业权利人的一项权利,表述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承担民事责任”。(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二、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是基层普遍关注的难点问题,立法应当予以回应。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引导业主自治,就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达成共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老旧住宅楼房加装电梯的,应当依法由业主表决确定。业主可以依法确定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三、关于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管理

  调研中有关方面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国家部委规章,完善消防设计审查的相关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应当确保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实无法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的原则,应当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或者采用消防性能化方法进行设计,符合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四、关于其他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在城市更新立法中应当把握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力争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为推动本市城市更新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是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区人民政府或者实施主体在项目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后,在项目主体、招标内容和资金来源等条件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等工作。”(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二是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配置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