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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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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德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并报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情况。

  一、关于法规清理工作情况

  2017年6月,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的函》,明确提出: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与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杜绝地方性法规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各地要按照中央《通报》要求,抓紧组织开展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工作。来函同时明确了清理重点,一是对上位法已经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是否有选择地作出禁止性规定或者放松限制;二是上位法已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放宽许可条件;三是上位法已对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有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是否有选择地作出规定或者作出从宽从轻规定;四是地方性法规是否存在其他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

  按照来函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9月组织开展自查和清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现行有效的136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确认有28部法规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经过逐件研判,这些法规不存在有选择地作出禁止性规定、放宽许可条件、对违法行为故意放水、故意作出从宽从轻处罚规定等情况;但有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防洪法办法、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种子法办法、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7部法规,由于制定时间早于上位法的制定或者修订,存在着管理权限、管理措施、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为了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这7部存在不一致情况的法规进行打包修改,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告了清理工作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会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政府法制办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照上位法规定,深入研究法规内容,提出修改方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形成了《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修改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上位法规定,增加了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内容

  一是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增加了对逃避监管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强制报废超标排放机动车条件,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测工作,增加了限制性规定。

  二是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增加了对向水体排放可溶性剧毒废渣、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增加了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等单位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管理要求。

  三是按照防洪法规定,在实施防洪法办法中,增加了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四是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增加了关于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的禁止性规定。

  (二)根据上位法规定,删去了部分不一致或重复性内容

  一是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删去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实施防洪法办法中有关排污登记和征收、使用排污费的内容。

  二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删去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内容。

  三是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删去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由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拆除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需经环保部门同意、污染侵权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四是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删去了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五是按照种子法规定,删去了实施种子法办法中有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处理、对种子检验员进行资质考核,以及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合并为生产经营许可后表述重复的内容。

  六是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删去了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关于非法猎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关处罚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

  (三)根据上位法规定,对法律责任部分作出修改

  一是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的28条内容,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的3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包括提高罚款数额上下限,增加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内容。

  二是按照防洪法规定,对实施防洪法办法和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中妨碍行洪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修改了罚款数额上限。

  三是按照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实施种子法办法中的未经批准采集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经营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等行为,提高了罚款数额上下限;对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的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行为,修改了罚款计算标准。

  四是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未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单位的罚款数额、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单位的罚款计算标准,作了修改。

  (四)根据本市管理实际,增加、调整了部分内容

  在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增加了河长制内容;在实施防洪法办法中增加了禁止河道采砂的内容,相应删除了实施防洪法办法和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中有关经批准可以采砂的内容。

  此外,将法规中“区县”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区”,条款项顺序作相应调整。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已印发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