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65项)
一、任期内完成制定、修订的法规(27项)
(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优化提升首都功能,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二)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超大城市治理精细化水平,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任期内调研起草,条件成熟时制定、修订的法规(29项)
(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优化提升首都功能,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二)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超大城市治理精细化水平,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对于以上所列调研起草项目,牵头单位须自启动调研两年内完成调研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立法调研报告,并在调研报告中对下一步立法工作安排提出意见。
三、根据情况和需要,及时制定、修订或者废止的法规(9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立、改、废、释并举的精神,根据上位法立法进程、本市机构改革情况和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立法需求,及时制定、修订或者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保障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顺利举办相关法规;
2、北京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3、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4、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修订);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
6、北京市基本医疗卫生条例;
7、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规;
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或者废止);
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修订或者废止)。
在立法规划中没有作出安排,由于国家立法、修法或者客观情况变化,需要制定、修订或者废止的法规项目,可以在年度立法计划中适时安排。对于需要作出简易修订的地方性法规,不列入立法规划,可以在年度立法计划中作出安排;修法需求迫切的,提案机关可以随时提出修正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