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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试行)

日期:2023-06-09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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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建设,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聚民智的优势,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结合本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基层确定的协助收集和反映有关方面对立法及立法相关工作意见建议的固定联系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 联系点是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建议的经常性联系平台,是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本市地方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
  加强联系点建设应当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联系点在立法全过程民主中的示范作用,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
  第四条 联系点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联系点的统筹协调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做好联系点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根据以下条件遴选联系点:
  (一)法治建设基础较好;
  (二)有参与立法工作的意愿;
  (三)有开展工作所需的固定场所和人员;
  (四)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或者区域代表性。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根据遴选情况提出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为联系点的单位或者组织,颁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标志牌。
  联系点应当将标志牌悬挂在其办公区域突出位置。
  第七条 联系点的设立期限一般为五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可以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和联系点评估情况,适时提出优化调整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联系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就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征求意见建议;
  (二)就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建议;
  (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委托,就立法中的重点问题开展调研;
  (四)协助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联系点开展的立法调研、座谈等活动;
  (五)派员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提出意见建议;
  (六)就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收集对法规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七)就其他立法工作征求意见建议。
  第九条 联系点明确一位领导负责联系点工作,确定一至二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保存好工作档案。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组建立法信息员队伍,设置立法信息采集点,形成相对稳定的工作网络。
  第十条 联系点可以采用座谈会、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组织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参加讨论,收集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对法规草案和立法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特别注意听取有关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工作不限于所在街道、乡镇区域。鼓励支持联系点所属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通过联系点反映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及立法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联系点就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内容,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并提交调研报告,主动报送基层与法规实施相关的情况和典型事例,探索利用新媒体等及时、便捷的意见建议收集方式与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实时互动。
  第十三条 联系点应当坚持“原汁原味”反映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对于收集的意见建议可以作必要的归纳整理,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联系点作用,加强与联系点的联系,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与联系点的沟通协调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立法项目内容、联系点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开展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的联系点。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均衡安排在各联系点的相关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或者征求意见工作,应当提前向联系点提供有关的立法资料、信息,组织对相关立法项目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制度进行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能够采纳的应当予以采纳,并在相关报告、审议意见、法规草案说明等文件中予以反映。
  对于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在联系点收集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研究采纳情况以当面沟通、书面回复等多种形式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应当会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加强对联系点的业务培训,组织联系点开展工作交流,为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联系点工作情况的总结和宣传,展示联系点在全过程民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的正能量。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加强与联系点所在地的区人大常委会,联系点所属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的联系,协同推进联系点建设,支持和指导联系点开展工作,解决联系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联系点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经费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会同办公厅研究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1年6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