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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2-05-27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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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传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3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城建环保委员会作了修改情况的报告,共有1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意见,总的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内容比较成熟,措施具体可行;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修改意见和法规实施后具体工作层面的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论证工作:按照常委会统一部署,通过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制,就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整治“二房东”、群租、短租、集租等问题,以及农村房屋出租等方面,征求街道乡镇、村委会,以及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人、承租人代表等各方面意见;就部分条文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咨询全国人大和国家部委的有关部门;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针对上述调研中各方面意见建议,与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等单位充分沟通,研究修改。

  5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平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条例在依法保护承租人权益的同时,还应当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租赁合同章中,对租赁当事人之间如何签订合同、转租、解除合同等民事行为作了规范,条例作为地方立法没有重复照抄这些民事法律制度;同时,为平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有必要针对承租人存在不配合检查、电动自行车违法室内充电等问题,增加相关规定。据此,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修改为:“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作为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约定享受物业服务,并应当安全、合理使用物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二)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款单列一条,并增加一项,表述为:“按照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二、关于发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的作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应当加快建设和利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本市应当加快推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便利租赁当事人通过平台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履行法定义务。据此,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登记备案、信息查询和核验等服务,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人力和社会保障、金融监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等共享机制。”(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三、关于整治“二房东”问题

  在调研中有关方面提出,“二房东”卷款跑路、恶意诈骗房租等问题,给广大租户造成较大利益损失,应当严厉打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整治“二房东”问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加大惩治力度,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必要在本条例中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明确相应处罚。据此,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六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作出以下修改:

  (一)为贯彻《行政处罚法》的精神,本条例应当侧重加强对租赁当事人的教育、引导。据此,建议将法律责任章中部分“处…罚款”的表述,修改为“可处…罚款”。

  (二)考虑到责令停业整顿是严厉的行政处罚,有必要明确具体的适用情形。据此,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修改为:“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一条)

  (三)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条款作了一致性或者衔接性的修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