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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重点亮点解读——放权赋能 保驾护航 为高质量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构筑法治基石

日期:2024-01-29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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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放权赋能 保驾护航 为高质量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构筑法治基石——《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重点亮点解读

  2024年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简称《条例》)。这是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保障法,也是北京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基本法,在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历程和科技创新立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条例》出台后,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了解读。

  《条例》共7章76条,包括总则、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创新人才、创新生态、国际开放合作、附则。总体来看,《条例》着眼于践行北京在科技强国建设中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和高质量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以“鼓励创新、放权赋能、稳定预期”为主基调,大力营造创新友好型制度环境,体现出“一个坚持、两个明确、五个聚焦”的立法重点和亮点。

  “一个坚持”

  “一个坚持”:坚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法规化、制度化。

  北京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科技创新和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做出一系列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条例》予以法规化、制度化,规定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加快形成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战略支撑;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中关村先行先试,建设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强化京津冀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支持中关村论坛发挥全球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的国家级平台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旺生

  这部重要地方性法规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指针,有效推进和保障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虽然属于地方性法规,但就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这一主题而言,它站位高,有纵深,辐射广,亮点多,相当于一部综合性的小“宪法”。有了这个综合的法制平台,未来有关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各方面制度,就有了展开、延伸和具体化的根据和出发点。《条例》的颁布,备受各方瞩目,将推动建设强大的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并推进科技经济、科技社会、科技强国发展。

  “两个明确”

  一是明确建立完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领导体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为充分发挥中央在京科技资源优势,结合首都实际,《条例》明确,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要求,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完善中央在京科技创新资源参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制度措施;促进部市区三级联动,研究调度重大事项,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政策措施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条例》规定,本市加强与中央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联动,在国家科技计划、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方面开展央地合作。同时,规定本市服务和保障在京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构建以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北京重点实验室等为骨干的实验室体系。支持和服务保障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 薛薇

  中央在京科技资源丰富,协同推进机制既是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践经验,也是充分发挥中央单位效能的重要保障。《条例》从国家战略视角谋划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突出发挥央地合力,并从工作统筹、投入联动、资源协同、人才共建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方向性规定,为未来相关科技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明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规划和建设布局,为未来建设发展提供重要遵循。

  《条例》明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为主要平台;编制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规划部署基础研究、制定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建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发展机制,健全“三城一区”统筹联动和融合发展机制等。同时规定,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要与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京津冀协同发展相互促进、联动发展。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李国平

  当前,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进入新阶段,一系列政策经验和制度成果有待通过立法得到固化,科技创新领域涌现出的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协调解决。《条例》首次以立法明确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对主要平台的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进行规定,固化提升了首都科技创新空间载体优势。《条例》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注重发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五子”之首作用,发挥首都对京津冀和国内区域的创新辐射作用。此项立法将保障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领先优势地位。

  “五个聚焦”:

  一是聚焦科技创新关键要素和基本需求,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在科技经费投入方面,市政府要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保持财政科学技术经费的增幅高于财政性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在人才集聚和发展方面,规定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支撑保障措施,完善创新人才落户引进政策,加大对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的引进力度,制定并适时调整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目录。在用地需求保障方面,规定要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科技创新和高精尖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合理控制高精尖产业用地成本,推进产业用地功能混合利用,支持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科技创新产业。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方面,规定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完善公共数据多元主体开发利用机制,加强数字领域国际合作,建立健全数据跨境传输监管与服务机制。在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方面,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

  北京市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副总经理 王奋宇

  《条例》基于“战略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的思路,聚焦资金、人才、土地、数据、设备等关键要素进行了制度设计,相关举措有利于进一步破除阻碍要素有序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提升要素配置效率,从法治层面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了关键要素保障。

  二是聚焦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化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制度供给。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和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聚焦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制度设计,是《条例》的重点和亮点之一。关于基础研究,《条例》规定完善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机制和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市自然科学基金可以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人民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设立联合基金。关于技术攻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核心技术需求,规划部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技术等联合攻关;建立统筹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机制,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急需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可以组织应急攻关。同时规定,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高精尖产业集群。

  北京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 赵弘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根基和技术产生的源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是我国现阶段科技创新的重中之重。《条例》抓住了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共同构筑创新联合体,围绕产业链供应链提需求、定任务,使得科技创新直面现实、深接地气;抓住了科研资金的投入机制,只有建立起稳定的、多元的持续投入机制,“耐心资本”和“耐心政府”同向发力,才能更好地保障科技创新的前瞻性、战略性布局。同时,《条例》规定的基金组建方式、科研组织形态、项目布局管理等制度供给,既是对近些年北京鲜活实践的总结和升华,也是对北京未来科技创新的路径指引和制度保障。

  三是聚焦实施最广泛的放权赋能,充分释放各类创新主体动力和活力。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扩大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相关科研自主权。规定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探索国有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规定新型研发机构在运行管理、人员聘用、资金投入、经费使用、知识产权激励等方面可以采取灵活有效的体制机制,可以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拓宽经费来源渠道。规定建立战略科学家负责制,赋予科技领军人才充分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取得报酬。同时,《条例》规定,支持创新主体在可控范围内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新产品、新服务的应用。

  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昕

  《条例》旨在通过法治手段构建一个以信任为基础、以自主权为动力、以责任为保障的科技创新体系,进而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条例》确立了三项体现信任的具体制度,分别是战略科学家负责制、创新容错机制、包容审慎的创新监管机制。《条例》通过赋予创新主体更大的自主权,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解绑,进一步释放其内在的创新潜能。同时,《条例》提出了负责任创新的根本原则,强调要完善科技伦理管理制度,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明确指引。

  四是聚焦营造国际化科研环境,全方位推动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基于“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民间”推动与“官方”引导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立法推进国际开放合作。《条例》规定,支持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发起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支持设立外资研发中心,鼓励其承担科技研发、国际科技合作、重点应用场景示范等项目。支持组织和个人在京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或者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国际产业与标准组织,建设国际科技组织总部集聚区。支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吸收外籍科技人才为会员,支持外籍科技人才按照规定在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中任职。推动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文献和数据平台,支持在京创办国际学术期刊。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创新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伊彤

  国际化发展不仅体现在“国际开放合作”章节中,通篇体现了国际化开放创新的内容。《条例》规定实行在华永久居留积分评估制度、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提供及时便利的出入境服务、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等,并提出“探索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职称直接认定制度”,为大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归国后牵头申请重大科研项目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都是近年来业界呼声较高的政策需求,这次被正式写入立法条款,充分体现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在吸引国际科技人才、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的开阔视野和坚定信心,令人欣喜和期待。

  五是聚焦实现前瞻性、引领性的制度突破,为未来深化改革探索预留空间。

  根据国家相关部署和本市先行探索实践,《条例》规定了约20项首创性制度。在成果转化方面,规定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单列管理等制度。在创新人才方面,规定鼓励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与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等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推荐技术负责人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在科技金融方面,规定设立科技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合理设置政府资金出资比例,完善政府资金监督考核和退出机制;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建立完善国有创业投资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引导商业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支持探索开展认股权贷、并购贷、人才贷等信贷创新。在优化创新生态方面,规定不得将职称、论文、奖励等作为申报科技项目的限制性条件;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完善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制度。在开放合作方面,规定完善科技项目经费跨境使用和管理机制;建设以研发创新为特色的综合保税区。同时,《条例》还为未来改革探索预留了空间,比如,规定本市加强与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在京机构的合作协调,提升科研物资通关便利化水平;探索海外高层次人才职称直接认定制度。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 薛薇

  此项立法突出问题导向,体现了“以立法带改革”的立法新思路,即通过立法为未来相关改革提供法律保障。《条例》中的突破性条款很多。例如,在金融方面,《条例》突破性地提出了“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认股权贷款等股债联动业务”“探索提高科技企业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扩大对科技人才的信贷支持范围”,这些都是在中央赋予的试点权限下,针对创新创业企业首贷、并购、留人等方面的贷款需求,对贷款产品、贷款资金用途与比例的现有规定有所突破。同时,《条例》的不少内容,进行了适度超前的制度设计,做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为改革探索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