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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学思考

日期:2022-10-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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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有

  古语有云:“天下之事,理胜力为常,力胜理为变。……一时之强弱在力,千古之胜负在理”此语微言,却道尽了人类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中“理”的重要意义。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某种思想或理论要赢得人们普遍接受或信服且能深刻作用于人之行为,也必须蕴含丰富而精深的智慧之“理”。“理”本义为物质本身的纹路、层次,后引申为事物的规律和是非得失的标准、根据。自古以来,中国人就有尚“理”情结,正所谓“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里的“理”就是任何事情、观点、裁判都应当“讲理”、即合于道理、合于规律、合于逻辑、合于事实、合于律法、合于道德(包括基于人性之善而滋生的合理愿望、对真善美的判断等)、合于价值(正义观、公平观等)、合于人类生产生活中积累并被公认的各种行为经验、惯常做法以及智慧。溯源数千载的朴素之“理”在波澜壮阔的历史变革中不断淬炼升华,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厚的营养之源,并为其学理化、学术化、体系化、科学化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

  一、法治思想的哲理
  思想之“理”首先应当是带有普遍性、永恒性的哲理,即关于宇宙和人生的根本原理,它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形成的对周围世界,包括自然,社会等领域的基本规律的认识,是思想理性的最高表现形式,它摒弃短暂的服务性功能或者迎合大众的普遍心理,追求思想价值的永恒和超越,使思想充满启悟性和针砭性。哲理存在于人类对事物认知的任何领域。法治思想中的哲理,指的是人类在长期法治实践中形成的对法的本体、法的价值、法的发展、法文化以及法治之本质属性、运作机制、功能作用等重大法治问题理性思考所形成的基本原理。
  自从有了政治社会单位后,人类便选择了法律的治理,人类开始崇尚法律的治理。但是,历史却跟人类开了一个漫长的玩笑,自从法律产生后,人类就挣扎于法律之下的无法状况或者恶法带来的厄运。几千年来,无数法学家和哲学家,都力图对法律治理产生的问题与历史经验进行诠释和分析,以便从中发现导致问题出现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翻开汗牛充栋的法理学、法哲学著作,可以看出,古今法哲学家无不对法律的性质、法的作用、法与秩序、正义等根本问题进行了哲学思考。
  进入近现代后,法典化法律的发达虽然使得法的外部框架或结构极为完善,而法律中注入的自由、平等、安全等正义价值,更是给法律的治理戴上了神圣的光环。芸芸众生眼中已经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真的能够满足人类对有秩序生活的需要吗?秩序之外的自由、平等、安全价值是否得到了实现?社会发展为什么对正义价值的内涵一次又一次地加以扩展?人类对法律内容无休止的否定和修正,为什么总是无法消除法律形式的相对完备与法律内容无法满足人类治理的根本需求?法律的治理是否真的可靠?上述问题,虽然并不全面,但都是法治思想必须回答的哲理性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与其他法哲学家一样,高度重视法治理论的哲理建构,熟练地从哲学这一“人类的大智慧”和“时代精神的精华”的高度来审视和把握法治理论与实践中的重大问题,他应时代之巨变,立时代之潮头,发时代之先声,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建国以来共产党领导民主法制的正反经验、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具体实践、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法治文化和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有机结合,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法治的原创性哲理命题、观点、理论,深刻地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一系列具有普遍性、本源性、基础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创造性地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并成功付诸治国理政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跨越国度,超越时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释放出了无与伦比的实践伟力。其立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问题导向鲜明,时代特征突出,内容博大精深,视野深邃宏阔,论述严谨深刻,体系通达完备,逻辑规范严密,文理条贯古今源流,内蕴深厚的哲理,具有无可辩驳的科学性、真理性、人民性、包容性、实践性、时代性和不可抗拒的强大解释力、教化力、信服力、引导力、创造力和生命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宏大磅礴,哲理深邃厚重,内容广泛开阔,下文仅就法的三个基础性哲理予以学理化阐释。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的本体论和法治本质论
  法的本体论是有关“法律是什么”的理论,它是任何法治理论都必须回答的元问题,是法哲学理论的逻辑起点和核心。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科学的理论思维成果,它对法的本体有着独到而精深的论述,包括“法的阶级本质论”、“法的客观本质论”、“法的作用论”、“法与其他上层建筑间的关系论”等。
  (一)法的阶级本质论
  在“法的阶级本质论”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的阶级本质论,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习近平指出:“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我国法治体系要跟这个制度相配套”。党领导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灵魂,我国的法必然要与国体相适应,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这是我国国家和法的阶级性、政治性的最集中体现。
  (二)法的客观本质论
  法的客观本质,指的是法在与物质生活条件、客观规律相互作用中所体现出的特质。在“法的客观本质”方面,习近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深刻指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们党现阶段提出和实施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它们都是以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存在为基础的”,习近平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深刻揭示了我国法与物质生活条件、法与客观规律的关系,指出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或法的客观性、规律性、共同性、社会性,从而将其法的本体论真正奠基于唯物史观的基础之上。
  (三)法的作用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关系的原理,强调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作用。一方面强调:“在观察社会发展时,一定要注意这种决定和被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有机联系”,另一方面则强调法反映经济基础的能动性和独立性。这些论断为科学理解法与改革的辩证关系,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学习和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提供了理论指导。
  (四)法与其他上层建筑间的关系论
  法与其他上层建筑间的关系,指的是法的特征,就是法区别于道德、宗教、习惯、政策规范等同系列其他社会规范现象的征象或标志。在法与其他上层建筑间的关系论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很多精到的论断,如对人类法治思想谱系中贯穿始终的法与政治的关系论题,习近平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根据中国实际,习近平深刻的认识到法治与政治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党和法的关系上,并对党和法的关系这一根本问题、“党大还是法大”的疑问以及权力与法的关系作了深刻的阐释,释明了法治与政治的必然联系和内在逻辑。此外,习近平还对法与道德、宗教、习惯、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也有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很多哲理性论断。
  (五)法治本质论
  除了对法的本体进行论述外,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另外一个核心命题就是对法治本质的论述。法治的本质是法治思想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自古以来对此人们的认知也是人言人殊,莫衷一是。良法治理者有之、制约公权力者有之、执法为民者有之。习近平挖掘和传承中华法治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借鉴吸收西方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指出法治就是“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可见,法治的本质就是“良法善治”。良法善治之所以是法治的基本特质,是因为没有良好的法律,必然会导致“恶法苛政”或社会无序,故习近平据典指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何谓善法?《淮南子·泰族训》说:“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而“道者,物之所导也”,即遵循自然本性而行为就是道。对于法律来说,道就是要合于人的自然本性。《淮南子·主术训》说:“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也就是说只有法律合于人心,才能达到治理之目的。因此,所谓的善法,乃合乎社会发展之规律,促进人之全面发展,体现人民群众之意志和利益,体现民主、人权、自由、平等、公正等法治价值和传统美德的法律并依法定程序所制定之实在法规范。良法作为治理之要,不仅仅因其实施效力而产生威慑或形成法律权威,而且法律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合规律性、合民意性、合道义性等内在意蕴更容易赢得社会成员尊法、守法、信法、服法、忠法之信仰。可见,科学立法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前提。正因为良法对实现法治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习近平更是强调:“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这些关于“良法善治”的论述和引论使法治的本质更加明确清晰。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的价值论
  法的价值论是有关“法律为什么”和“法律何以为良法”的理论,其主要解决法律的价值追求、价值选择、价值偏好以及对法律自身的价值判断、评价等问题。纵观人类法治思想发展史,法的价值论始终都是法哲学中最富哲理性、最具人文性和最有挑战性的论题。由于法的价值就是要为法的正当性存在提供坚实的人文基础和社会政策基础,故法的价值论也就作为法哲学中最能够体现人性立场的内容而被关注、重视和研究。与西方思想家抽象地讨论法的价值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其一般价值理念和研究方法论基础上,对诸如“真正的法律”和“形式上的法律”、法与利益、自由、公平、正义、人权等重大法治价值都有精辟的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价值的论述,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全球人类社会生存发展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了自己关于法的价值的论断。
  (一)将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法的价值
  与其他思想家看法的价值不同,习近平跳出法本身,跳出西方所谓的“普世价值”窠臼,在更为广阔的国家治理和人类价值相通、命运与共的角度探究法的价值。习近平指出:“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而这个精髓和要旨就是内蕴了中外优秀法治文化、人类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以及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法的价值。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对中外人类文明发展中所积淀的共同价值进行了凝炼和概括,提出和重申了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并且指出:“和平与发展是我们的共同事业,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理想,民主自由是我们的共同追求”。同时,他还呼吁全世界应该大力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并使其为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提供正确理念指引。
  习近平关于法的价值的论述,由于蕴含了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精髓而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和丰富的价值要素。在国内法上,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民主,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的价值;在国际法上,倡导世界各国一律平等,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构建包容共享的法律秩序,推进公道正义、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法的价值。习近平的法治价值观超越国界、超越时空,用全人类共同价值引领法治文明新方向,其开放性、包容性、创新性必将引领中国法治通向良法善治新境界,引领人类法治文明走向新道路。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
  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发展安全等一直是我国政治建设、政治发展的重要价值和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些法的价值多有论述。大道之行,天下为公。习近平根据我国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导致的公平正义价值不彰等一系列突出问题,统筹布局,抓主抓重,在法治领域特别强调公平正义价值的重要意义。他强调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坚持法治建设应当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习近平之所以强调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是因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国法治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法治没有公平正义的价值支撑,则必然人权不彰、自由不保、社会失范、秩序靡乱。
  与以私有观念为特征,以个人主义为核心价值的资本主义社会不同,社会主义社会必然是以实现共同富裕为奋斗目标、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生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的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和保障公平正义。
  “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这就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来推进。习近平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将公平正义的精神与价值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的各个环节中。在立法方面,制定体现公平正义的良法。“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立法就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制定良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逻辑起点。从法治实现的逻辑看,公平正义的核心和前提是制度的公平正义。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它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社会利益和资源“分配器”、“平衡器”,社会行为和关系的“调整器”、“指示器”的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要求,就是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把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期待和利益诉求科学合理地纳入立法之中,制定出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在执法方面,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是法治实现的重要环节,是把纸上之法变为现实“活”的法律关系和法治秩序的关键,是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方面。“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要在法律实施中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偏私、不歧视,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得到落实,使每一个执法决定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时间的检验;在司法方面,必须推进司法公正。习近平深刻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要推进司法公正,就必须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同时,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司法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守法方面,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而要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只有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才能培养公民法律意识,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才能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避免出现法外之人,法外特权,才能使法律发挥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的发展论
  与马克思的全部理论包括法哲学理论始终是以探讨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不同,习近平法治思想并没有重复考察法现象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并给其以哲理层面的深层思考和揭示,而是站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肩膀之上,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成熟的认识论、方法论来观察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问题,观察当下中国的依法治国实践,将马克思主义法的一般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将古今中外优秀法治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人类社会普遍价值相结合,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相结合,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别具一格的法的发展理论。
  (一)法治发展必须走中国式法治道路
  习近平没有从法的更替或继承角度论述法的发展,而是立足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并存、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意识形态对立的实际,立足于新时代法治建设实践,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指出,“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因此,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不仅政治制度如此,与政治制度紧密相连的法律制度也都深深地烙印着一个国家的历史和现实印记。正是基于这些认识,习近平提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搞简单的拿来主义,不搞“全盘西化”、“全面移植”、照搬照抄,而是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一言以蔽之,就是“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都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路”。他还自信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并且指出这条道路的基本内容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战略定力,摒弃有我无他、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式,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主张求同存异,兼容并蓄,从而成功开辟了一条法治发展的中国道路。
  (二)法律应该应势而变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科学立法问题,强调法律应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他指出:“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在中国社会各方面都在转型的当下,就作为“治之端”的立法而言,应当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即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瞄准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针对性、操作性不强,部门利益化突出的问题立法,“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做到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特别是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要抓紧制订、及时修改,确保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在法律发展方面,习近平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不拘于陈例,因势而谋,打破“法律不可破”的雷池,摒弃以改革之名随意突破现行法律的做法,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之方法论深刻阐释了法的立改废与改革及试点工作之间的辩证关系,提出了“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这一重要论断,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习近平指出:“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当前,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对法治建设提出的要求更高,立法必须顺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未来法治发展的目标是法治现代化
  “法治现代化是法治文明伴随人类社会变迁而不断演进的历史性成果,整个演进过程表现为从传统法制向现代化法治的时代跃迁”,可见,法治现代化表征着法律在现代社会形成秩序的状态和向更高形态变革的过程。纵观全球法治现代化进程,可以看到法治与现代化彼此联结、互存共进,始终是各个国家改革发展与社会治理的时代主流,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标志性指标之一,没有法治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习近平深刻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先进社会制度”。这一先进社会制度,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法律制度,而所谓先进的法律制度,就是现代化的法治。自党的十八大作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部署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直十分重视制度完善,“把制度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重要目标后,党中央更加紧锣密鼓抓制度完善工作。推进制度完善的本质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推进我国法治如何实现现代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而国家治理的深刻变革,离不开法治的现代化。法治兴则国治,法治废则国乱。世界上实现法治现代化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注重法的质量与品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本身也要经历一个现代化过程,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多向度论题,其主要内容首先是在法治体系中融入现代的法治精神和时代的核心价值体系;其次是要对既有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法治价值赋予具有现代性的新内涵,把发展、共享、共治、绿色等新理念融入法治价值中;再次是要在强调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同时更加注重实质法治的实现;最后就是要突出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规范、党内法规的可实施性、便捷性。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是这样思考法治现代化问题,部署和实践法治化的内容,使得法治中国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
  法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实现路径。从世界范围内看,法治现代化没有成于一尊的固定模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建设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走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质的法治现代化新路。习近平指出:“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习近平所倡导的“双向推动”模式就是当代背景下促成我国法治现代化尽快实现的新道路。
  (作者系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党校(顺义区行政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