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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考察

日期:2021-11-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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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探索过程,不仅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领导全国人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探索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规律的过程。缺乏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全面认识,缺乏对其不断发展完善历程的全面把握,就无法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也无法完整准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入崭新历史发展阶段。此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组织、会议、选举、议事、监督等制度方面不断探索,形成了一系列成果,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一、人大制度的恢复和发展(1978-1992)

  “文革”结束后,遭受长时期严重践踏以致名存实亡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陆续得到恢复,并且逐步进入全面发展时期。197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举办会议,重新恢复活动。

  (一)人大组织制度和选举制度的变革

  根据1954年宪法,地方人大不设常委会,作为地方政府的人民委员会既是地方人大执行机关,同时也行使地方人大常设机关职权。这种从苏联学习的“议行合一”体制并不适合我国现实需要。1957年3月,彭真提出,为了使我国政治制度和民主生活更加健全,有必要考虑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但这个意见一直没有得到落实。粉碎“四人帮”后,鉴于历史经验和实际工作需要,地方县级以上人大设立常委会问题,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重新制定地方组织法时,各地又提出这个问题。彭真就向中央写报告,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邓小平立即批示同意此方案。

  1979年6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地方政权组织和选举制度作了重要改革,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扩大了选民和代表在提出候选人方面的权力,增加了他们选举时自由表达意愿的条件;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等。正是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一个新的、良好的载体,从而推动了人大、尤其是地方人大工作的开展,加快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1979年下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66个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进行了直接选举试点工作,第一批县级人大常委产生。全国范围的县级直接选举工作也于1980年下半年全面铺开。到1981年底,全国2756个县级单位(其中县、旗2051个;自治县、旗76个,208不设区的市121个,市辖区等508个)都建立了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工作也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1979年8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建立的省级人大常委会。

  1982年11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及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尤其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完善我国政治体制,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将原来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和加强它的组织,进一步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改进选举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一时期,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为了便于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和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建议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一些补充和修改。1986年4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先请各地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提出修改意见,然后加以汇总研究,提出修改方案,于6月下旬由彭冲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讨论修改后,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委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决定草案。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组织法进行再次补充和修改,加强了人大的组织制度建设。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了再次修改。这次修改在完善选举程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地方政权建设方面有了新的进展。人大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修改,为改革开放后人大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二)人大代表工作的进展

  加强同代表联系,做好代表工作,既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又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1979年之前地方人大没有设立常委会,各级人大代表除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外,闭会期间活动仅是视察一种形式。1979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后,各地人大探索加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闭会期间开展了一些活动。1985年12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改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的意见》,提出:要把集中统一组织代表视察逐步改为分散的经常的视察;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和日期由代表自行确立;可以个人单独视察,也可以两、三人或几个人一起视察。考虑到绝大多是代表都另有工作职务,每年代表脱产进行视察的时间暂定为半个月;根据代表要求,还可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代表视察活动有了进一步发展。1987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共同联系全国人大代表,联系内容主要是围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代表意见,调查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同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单位的联系,认真处理代表建议和意见;为加强对联系代表工作的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一位副委员长分管代表工作,一位副秘书长负责协调联系代表的工作,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充实人员,代表活动费用必须保证等。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意见》,有力推动了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工作,促进了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

  (三)人大议事制度的确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一般没有统一规范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要求在当时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即提请表决通过,导致来不及对法律草案很好研究,难以表态。为此,1981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研究起草工作提上日程。1983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委员长会议上提出,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一律采取如下程序: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提出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见,经常委会同意列入议程后,先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法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然后将法律草案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修改建议;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将法律草案和有关资料带回,进行研究,在下次或以后常委会会议再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经委员长会议通过的这一决定作为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的程序,从此确定下来。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开展,根据委员长会议和委员们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又开始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草拟工作。1987年11月,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友渔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在这次常委会上,委员们对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和修改,修改后并获得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对常委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起草始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了草拟工作。1988年8月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两次印发相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征求意见,万里委员长于12月4日与9日连续主持召开在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法律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通过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该规则对全国人大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等问题,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通过并公布施行,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的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建设,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此后,浙江、福建、广东、上海、北京、辽宁、山东,安徽、贵州等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制定了自己的议事规则。一些县级和市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议事办法。

  综上,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邓小平发表 “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召开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和探索时期。这一时期,人大组织机构逐步得到恢复,全国人大组织体系逐步形成,地方人大组织体系逐步健全。人大选举制度、议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得以确立并不断完善。代表制度也在探索中取得进展。上述各项成果的取得,为下一阶段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前提和制度基础。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大各项职能的加强(1992-2002)

  从90年代初开始,人大制度主要围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而展开。

  (一)人大代表法的出台

  为了便于广大代表更好履行职责,自六届全国人大以来,许多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制定代表法。为此,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国人大代表工作条例。1989年7月,委员长会议要求抓紧起草代表法,并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起草。办公厅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于1990年4月起草了代表法草案讨论稿,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代表法草案。

  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履行职权的方式,以及在执行代表职务中需要和可能解决的问题,都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对人大代表在会议及闭会期间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规定了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内涵等。

  《代表法》颁布实施,标志着各级人大代表工作进入新阶段,对于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人大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进一步强化人大监督职能,保证市场经济顺利运行显得更为突出。与此同时,理论界对加强监督的必要性、重要性,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制约职能的研究也进一步深入。“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等理论观点,成为愈来愈多人的共识。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是这一时期人大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1992年,万里委员长最先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每次常委会会议都要听取一两个执法检查的报告,要形成制度。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学习地方人大常委会经验、加强监督工作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1992年,彭冲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理论研讨会上,对组织代表评议等监督形式给予肯定。

  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监督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计划拟订、检查报告审议以及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工作整改等方面的内容。此后,八届全国人大又相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九届全国人大相继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对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起了积极推动作用。

  (三)人大选举工作、组织工作和立法工作的完善

  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方式。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曾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作出了规范,由于当时代表人数不多,操作起来也比较容易。但随着人大代表人数的不断增长,规范代表名额工作显得较为迫切。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本来准备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作出规定,适当减少一些名额,但因各地不同意,没有写入法律。

  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选举法》,缩小了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规范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简化了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手续,完善了差额选举和提名、确定候选人的程序等;新修订的选举法提出,要提高代表素质,改变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人大代表应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不能单纯作为荣誉职务照顾安排。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县级人大每届任期问题,关于地方各级机关领导人员选举问题,以及设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问题等方面进行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增加了有关罢免、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具体程序等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以及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任命问题,地方人大工作机构、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等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地方组织法》的修改,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地方人大的一些问题,对于推动地方各级人大工作发展,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了重要作用。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对立法主体和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立法原则、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以及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备案等制度系统化、法律化。

  综上,这一时期的人大工作主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展开。与此同时,在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加强人大法律监督职能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代表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选举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人大法律监督职能得到加强,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顺利推进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和制度基础。

  三、新世纪人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002-2012)

  在本阶段,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人大在组织、监督、议事、选举及代表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得到加强。

  (一)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的修改

  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对组织法和选举法进行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四次修改。对组织法的修改主要包括: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的任期;规定了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产生的程序;扩大了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为进一步做好人大工作奠定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常委会根据形势需要对《选举法》部分内容的修正,也有利于人大选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实现了选举法的平等性原则;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消除政治身份上的城乡差距;在人口、地区、民族方面,实行代表名额分配原则均衡化。坚持保护弱势原则,提升了基层代表话语权。推进选举公开,保障选民知情权。在监督与被监督方面,进一步强化了选举机构的责任。

  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对该法自1992年颁布实施18年来代表法进行第二次修改。代表法2010年8月提出修正草案到10月通过该法修正案,整个修改过程仅用了2个月时间。代表法共进行了28个方面的修改,对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以及对代表的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代表的履职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依据。

  (二)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加强

  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强调要支持、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更好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若干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的具体措施,还就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若干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起草了10个相关工作文件,作为工作层面上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具体办法,为人大代表工作和常委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这一阶段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上也有所推进。1987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在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代发展和公共事务增多,原有的议事规则遇到了新问题和新挑战,一些重要的细节没有考虑周全,一些规定显得较为粗糙,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升议事效率的瓶颈。因而,全国人大常委会迫切要求对原有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工作要点中提出要“完善常委会议事程序”。从2008年5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安排法工委着手研究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并形成了初步修改草案。2009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议事规则的修改主要有13 项,其中社会较为关注、影响较大的修改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人员任免要说明理由;明确发言规则,维持发言秩序;限定议题,约束发言时间;扩充列席人员的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是从程序上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尽管不少条款只是以规范形式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有做法的追认,但它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议事过程的透明化和程序民主的发展,有利于提高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有利于提高公职人员的表达能力和政治技能。

  (三)监督法的出台

  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监督法从酝酿到最终出台,经历了近二十年时间。从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到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历次全国人大会议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监督法的议案,共计222件,参与联名代表共计4044人次。

  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制定监督法的建议。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进行执法检查工作。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乔石委员长主持下于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1999年4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闭幕会讲话中,李鹏指出:这些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要求人大加强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完善监督方式,特别是增强监督的实效。此后,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员组成的监督法起草班子在前几届工作基础上,开始了第三轮监督法起草工作。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法草案二审后,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对监督法草案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2006年4月、5月,王兆国、盛华仁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四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各省(区、市)、各部门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法律委、法工委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完善,形成草案三次审议稿。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该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以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计划、预算执行的监督;执法检查;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对特定问题调查等。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的“一府两院”,完善了监督形式和程序。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重大意义。

  综上,新世纪以来各级人大在组织机构、代表工作、选举制度等方面都有所推进和加强,尤其是监督法的出台,对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为中共十八大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四、中共十八大以来的人大制度建设(2012年至今)

  2012年中共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不断健全法律草案征求代表意见、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制度;制定了《关于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的意见》,实施全口径预算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逐渐探索形成6个环节的“全链条”监督工作流程,进一步增强了人大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

  县乡两级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县乡人大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作为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重要内容,从2013年到2014年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张德江委员长亲自带队,先后到云南、浙江、福建、贵州等地,实地了解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7 个调研组,对31个省(区、市)的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情况全面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总结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6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应当遵循的五条重要原则。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确保选举结果人民满意,并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和改进代表选举工作的举措。《若干意见》对于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人大选举制度、代表制度、组织制度等日渐成熟

  中共中央对县乡级人大工作与建设系列新要求的推行需要相应的法律依据,这就需要对既定法律做出相应的修改,与此同时,选举制度、代表制度也面临一些尚待健全的环节,比如选举中代表资格的审查、代表履职服务保障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20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通过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上述法律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扩充了县乡级人大的职能;进一步完善了代表选举工作;加强了代表履职制度建设。上述修改进一步健全了地方人大特别是县乡级人大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健全了选举和代表制度,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中共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依法履职,在立法、监督、代表等方面,不断创新人大工作体制机制,形成了很多制度性成果,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结语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展现出蓬勃生机活力,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为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和体制保障。

  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保证了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党和国家选拔了一大批社会主义建设的干部及人才。与此同时,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三步走”战略决策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从依法治国方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完成等,无疑都离不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度上的保障和体制上的支撑。正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证了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夯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也都需要通过宪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予以确认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会议制度、代表制度、选举制度、议事制度、组织制度等的不断完善和成熟,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得到发挥,也进一步坚定了党和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坚定信念,进一步增强了我国的制度自信。

  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更好地支持和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广大人民通过自己投票选出的代表充分行使当家作主权利,进一步激发了广大人民的主人翁精神,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制度;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上述论述无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进一步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指明了方向,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走向成熟和制度化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