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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调研报告

日期:2021-01-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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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

  生态红线保护是国家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具体举措。2018年至今,城建环保办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司法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对制定《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的思路和核心内容进行了多次调研论证。组织立法工作调研组赴海南省、深圳市开展专题调研,前往密云、怀柔和延庆等5个生态涵养区进行实地调研和座谈。另外,委托人民大学法学院课题组独立开展课题调研论证,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提供理论支撑。形成了《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0年,城建环保办全程参与了《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条例》立法专班工作,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基本要求纳入条例草案中。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划定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出台相应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地方性法规。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生态保护红线内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2018年,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提出:2020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立法,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基本建立管控制度。

  2020年6月,按照国家要求和本市“三定”职责分工,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牵头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勘界定标工作。本市生态保护红线正在优化调整中,生态保护红线面积4296.53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的26.2%。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国家层面有关管控措施、要求尚不明确。目前,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工作转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继续推进,具体管控措施和相关要求尚待明确。

  二是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需进一步推进。2019年,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牵头将生态保护红线划入各区分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仍未全面开展。

  三是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现状活动的管控需要进一步明确。本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一定的人类活动,需进一步研究如何对现有活动进行分类细化管理,通过各种方式对现状活动的发展、限制和疏解进行规范。

  四是生态保护综合补偿和监测评估等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市政府相关部门尚未建立生态保护综合补偿制度,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不明,绩效评价、监测评估等制度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三、相关意见建议

  一是继续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立法工作。根据国家层面立法和本市改革情况确定相关责任主体、职责和法律责任。

  二是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现阶段,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生态环境局正共同组织开展勘界定标工作。红线范围内现有开发活动、村庄建设及产业发展、各类法定保护区管理现状等情况,需要进一步摸清底数,加快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为本市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三是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范围,除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开展其他类型的人为活动。把握好生态保护红线和既有法定保护地的关系,生态保护红线作为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要突出“坚守底线,严格保护”的管控原则,实施统一的管控标准。

  四是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综合补偿和监测评估等制度。建立生态保护综合补偿制度,明确补偿标准,统筹区域补偿。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制度,定期开展生态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