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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研究

日期:2019-05-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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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司法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法律性和探索性。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出发点,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落脚点,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积极开展监督司法工作,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着力保障和促进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40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也日益强烈。在此大背景下,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司法工作的理念、制度和方法上积极探索创新,不断适应司法工作的发展变化和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司法需求,逐步走出一条行之有效的监督司法工作之路。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这段发展历程,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司法工作,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实践中,经历了起步探索、整体推进、改革创新和依法规范的过程,监督方式不断规范,监督渠道不断畅通、监督制度不断完善,监督实效不断增强。
  一、起步探索阶段(1979-1982年)
  这一时期正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国家法治建设还很不完善,拨乱反正、尽快恢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当时北京政治工作的重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主要方式是在代表大会上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1979年至1982年,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五次会议,其中三次会议安排有监督司法工作的议题,分别是1979年12月召开的七届人大三次会议、1981年4月召开的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和1982年3月召开的七届人大六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和批准了“两院”的工作报告,并通过了关于“两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
  1979年12月13日,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北京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常务委员会,作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实现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分离,弥补了以前基本只能靠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报告这种单一监督方式的不足,使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工作的日常监督在组织上成为可能。
  新设立的市人大常委会如何充分发挥作用,更好的开展工作,也需要通过实践不断摸索。1979年12月24日召开的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这也是首次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产生了市人大常设机关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了《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其中包括:监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这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依据。
  (二)第一次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七项重要法律,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刑法和刑诉法在本市的贯彻执行,1980年2月召开的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明确将监督检查刑法和刑诉法的执行情况列入市人大常委会1980年工作要点并予以通过。1980年12月的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工作的报告,并通过了“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决议”。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充分体现了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性,为市人大常委会以后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在这一阶段,监督司法工作尚未正式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范畴。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26次会议,仅有1次会议安排了监督司法工作的议题,却能够选择社会普遍关注的议题进行监督,达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开了先河。
  二、整体推进阶段(1983-1997年)
  这一时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监督司法工作,进一步突出监督重点,规范既有监督方式,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更加注重监督效果,人大监督司法工作进入整体推进阶段。
  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六次会议,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五次会议,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五次会议,除市八届人代会第三次会议(仅涉及人事任免事项)外,每次会议都有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报告的议程安排,并通过关于“两院”工作的决议。需要指出的是,自市十届人代会第四次会议起,大会改变以往对两院的工作报告不做区分只作出一个决议的做法,开始对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即一报告一决议。
  自1983年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逐渐纳入到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范畴。为了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更好的开展监督司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探索改进监督方式,积极推动监督司法工作向前发展。
  (一)逐步健全工作机构
  随着人大事业的发展,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初始根据“办事机构要精干”的原则而设立的一厅五室(即办公厅、政法民族室、工业财贸室、城市建设室、农村室和科学文教卫生体育室)架构已经不能满足当时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的需要。为此,1983年3月24日,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规定中明确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委员会、城建委员会、农村委员会和需要设立的其他委员会。经过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的工作实践,各委员会对常委会工作的改进和加强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1993年3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同意主任会议的建议,市十届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工作机构仍设“七委、四室、一厅”,并 将政法委员会更名为内务司法委员会。各委员会的设立,充实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专业力量,无论是作为委员会之一的政法委员会,还是更名后的内务司法委员会都在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司法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探索规范监督方式
  在这一时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司法工作的主要形式。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还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包括对“两院”贯彻执行法律情况进行检查、审议议案办理情况报告等,达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1.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在第八、九、十这三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任职的十五年间,共有13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监督司法工作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内容涉及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1983年,第八届七次会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1984年,第八届十五次会议)、打击严重经济犯罪(1986年,第八届二十七次会议)、执行刑事诉讼法(1988年,第九届六次会议)、审判经济犯罪案件(1989年,第九届十六次会议)、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等经济犯罪(1989年,第九届十六次会议;1990年,第九届二十三次会议;1993年,第十届五次会议;1995年,第十届二十三次会议;1996年,第十届三十一次会议,共五次)、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96年,第十届三十一次会议)等工作情况。
  1983年监督司法工作的主题是“严打”。1983年9月召开的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决议》,决议要求本市政法公安各部门,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强有力地行使专政职能,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坚决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同年12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情况汇报。
  1984年监督司法工作的主题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1983年2月,中央转发了《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接着于同年4月,转发了《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同年6月又转发了《关于全国妇联第四届第七次常委扩大会议情况及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为了严厉打击残害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把流氓侮辱妇女、拐卖妇女儿童、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活动,列为打击的重点。1984年10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交付的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议案,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就此议案办理情况所作的《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了“两院”就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所作的专题汇报,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了《北京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1986年监督司法工作的主题是“打击严重经济犯罪”。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1985年3月,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指出:法院必须加强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检察院必须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为了检查本市对上述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1986年3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两院”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1987年11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高级人民法院题为“切实发挥审判监督作用以保证和促进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的报告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法纪检察工作的汇报。法纪检察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行使检察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是对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以及渎职等犯罪行为进行检察,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些委员在审议时提出,随着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党委调整政法工作机构之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不断加强和完善对“两院”的监督,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自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听取和审议关于司法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一步规范。监督重点更加突出,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常委会采取持续监督的方式,连续数年就同一项工作听取“两院”专项报告;注重发挥委员会作用,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便于司法机关跟踪落实,进而加强监督实效。
  1988年上半年,本市公检法系统对刑事诉讼法实施8年以来的情况进行了比较系统、全面的检查,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代表也参加了对部分单位的视察、检查。同年11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两院”关于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员会提出关于审议法院、检察院执行刑事诉讼法情况报告的几点意见。这是政法委员会第一次针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具有开创性意义。
  1988年召开的中共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1989年11月召开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北京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各项决策,并于市委六届八次全会上通过《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决定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遵照中央及市委的要求,根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深化改革工作的报告,依法实行有效监督。1989年12月召开的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和1990年11月召开的第二十三次会议,连续两年听取并审议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经济犯罪案件的工作报告和经济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委员们强调,打击经济犯罪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指示,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创造良好坏境,对于清除腐败、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必须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深入进行下去。
  1991年8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员会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对本市人民法庭建设和开展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视察。政法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并同意时任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云峰所作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情况的报告。汇报内容是自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施行以来四年多的时间,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适用《民法通则》的情况。1991年 9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员会提出关于提高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几点意见。
  1990年以来,本市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的部署和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和第四次会议有关决议的要求,在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加强了法纪检察工作。1991年11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题为“关于1990年以来查处法纪案件工作情况的汇报”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员会提出关于加强法纪检察工作的几点意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任职以后,更加注重发挥监督司法工作对经济建设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监督重点更加突出。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共有4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其中有3次的监督主题都是一致的,即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工作情况。
  1993年9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高级人民法院题为“努力做好经济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加强政权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件大事,市人大常委会要在这场斗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快立法,加强监督,坚决反腐败。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决议。市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指示精神,于1995年12月召开的第二十三次会议和1996年10月召开的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连续两个年度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审判任务。1995年12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高级人民法院题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专项工作报告。
  1996年,党中央作出开展“严打”斗争的重大决策,决定4、5、6三个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严打斗争。北京市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战略决策,在本市全面开展了“严打”斗争。为了检验本市开展“严打”斗争的成效,1996年7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情况的报告。1996年10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工作报告,确保中央的“严打”方针在本市审判工作中得到坚决的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就上述报告作出题为“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持续地开展‘严打’斗争的几点意见和建议”的审议意见。
  2.对“两院”贯彻执行法律情况进行检查
  在这一时期,对“两院”贯彻执行法律情况进行检查(简称执法检查)自身仍没有形成固定形式,或者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进行,或者以督办代表议案的方式进行。从某种程度上讲,当时的执法检查更倾向于是监督内容而非监督方式。而这种监督内容因为有它的特殊性,使得执法检查区别于一般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督办代表议案,有必要在此进行简单介绍。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以“两院”自查为主、常委会视察为补充的方式,对本市公、检、法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于1988年11月18日召开的第六次会议上听取了“两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并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员会关于审议“两院”执行刑事诉讼法情况报告的几点意见。这是继市七届人大常委会1980年第一次对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之后,又一次对刑事诉讼法的全面执法检查。
  3.审议议案办理情况报告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团和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市人大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和对各方面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前采取的是提案形式。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不再采取提案的形式。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了保障这项法律于199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后在本市得以认真贯彻落实,在1989年4月召开的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29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在本市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的问题”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此议案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随即召集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布置、积极办理,并于1990年1月召开的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了此项议案,同时听取了关于这项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总的来说,通过十多年的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实践,监督方式不再单一,监督内容更加丰富,在重点关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服务经济建设、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指示等情况的同时,涉及到司法工作的各个方面;初步明确了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分工,工作中开始注重发挥工作机构的作用。可以说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在整体推进的同时逐步走向规范化。
  三、改革创新阶段(1998-2006年)
  在经历了上一阶段的大胆实践之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已经意识到人大监督司法工作面临着需要固化已有经验、规范监督方式、统一监督程序等问题,各地纷纷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逐步规范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并在监督方式上继续积极探索。
  (一)加强法制建设
  从1986年起,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若干规定》为标志,地方人大常委会掀开了制定监督司法工作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序幕。短短几年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纷纷制定了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或者监督司法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长期以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监督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一直采取审慎的态度,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九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在1985年、1991年先后两次组织起草监督司法工作的法规草案,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未能审议通过。1997年重新启动的立法,正是在前两届人大常委会大量工作的基础上,在认真总结多年来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1997年11月20日,市十届人大第四十一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并于199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范了司法监督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在监督方式上确定了听取审议工作报告、询问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代表视察检查和评议、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报送规范性文件、报告重大事项等形式。同时,《条例》还就如何开展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问题进行了规范。以此为契机,本市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从1998年起也开始了一段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阶段。
  (二)监督司法工作快速发展
  从十一届人大开始,每年常委会专题听取两院监督议题成为常态,人大监督司法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时期。1998年至2006年这段时间,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法院专项工作报告10次(1998年,第十一届六次会议;1999年,第十一届十二次、十三次会议;2000年,第十一届二十一次会议;2001年,第十一届二十九次会议;2002年,第十一届三十七次会议;2003年,第十二届六次会议;2004年,第十二届十四次会议;2005年,第十二届二十二次会议;2006年,第十二届三十次会议),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9次(除未列入第十一届十三次会议议程外,上会时间表与法院一致),公安机关专项工作报告1次(1998年,第十一届六次会议);涉及监督司法工作的议案1件,即1998年的关于北京市开展禁毒工作的议案;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的申诉、检举、控告共计2324件。这一阶段,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改进监督方式,采用更加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逐步加大监督力度,改革创新的思路在这一阶段的监督司法工作中尤为突出。
  1.工作方法灵活多样
  除了每年固定听取两院工作汇报外,有的年度甚至安排多次听取两院汇报工作。听取和审议的方式也逐步多样化,有的只听取不审议,有的只提交书面报告,有的既听取又审议,有的在听取审议之后进行评议,有的在听取和审议的同时还作出相应的决议。如1999年9月15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听取审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报告》之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为了增强监督实效,市人大常委会还采用了连续监督的形式,从2003年起至2007年五年间,先后四次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反复多次的监督。通过连续监督,不断发现问题,进而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继续跟踪检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设立专门委员会
  2003年1月14日,根据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享有宪法赋予的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和提出议案的权力,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充分的组织保障。
  3.探索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中院的监督
  按照直辖市的组织机构设置,实行的是“两级人大、三级司法机关”的体制。因此,直辖市的中级法院和检察分院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员及精力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对中级法院和检察分院的监督一直处于相对真空状态。为此,2004年秋,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直辖市召开内务司法工作联席会,专门就加强人大对中级法院和检察分院的监督进行交流沟通,在监督的必要性、可行性、方式方法等方面达成共识,并在后来的监督工作中尝试着加强对中级法院和检察分院的监督。
  (三)探索实践新的监督方式
  专项工作评议。
  在确定2006年全年工作要点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原定的述职评议全部改为专项工作评议,并确定了五个专项工作评议项目,内司委具体负责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专项评议。专项工作评议是对以往述职评议的改进、深化和发展,同样也是人大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一种探索。为搞好这次专项评议,内司委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提出了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委员和人大代表构成的四个调研小组,深入基层调研了解情况,先后听取了市高院、市一中院、市二中院及10余个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汇报;分别与一线执行人员、政府部门代表、律师代表、企业代表以及执行当事人代表座谈,征求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临时抽取案件跟踪执行现场,检查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视察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摇号程序,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公开程度等。为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内司委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有关“执行难”的信件中抽取了14件案件进行督办,并要求法院逐一汇报案件执行进度,说明久拖未执的原因及下一步执行计划。在督办案件过程中,调研组始终坚持认真听取汇报,如实反映当事人诉求,指出存在问题,对确需纠正的问题要求法院启动内部监督程序依法办理,做到既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法院的独立执行权。
  从1998年到2006年期间,各地人大从实际出发,边学习、边工作、边总结,在摸索中前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发挥职能作用。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也加快制定监督法的步伐,一部规范各级人大监督行为的法律呼之欲出。
  四、依法规范阶段(2007年至今)
  2007年1月1日,二十年磨一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终于实施,这是一部专门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人大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市的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也步入了依法规范、有序发展的阶段。
  (一)及时清理制定相关法规和文件
  监督法系统规范了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形式和程序,规定了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询问和质询等七种监督方式。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普遍实践的述职评议、个案监督等方式,监督法并未确定其法定身份。因此,监督法审议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就开始着手研究如何贯彻落实的问题。
  2006年11月1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和《关于监督法贯彻实施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确定了本市暂时不搞综合性的监督法实施办法的思路,主张要认真总结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抓住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内容,分别制定单项实施办法,成熟一个,通过一个。
  监督法于2007年元旦正式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立即开展了相关法规和规定的清理工作,对与监督法内容有关的五项地方性法规逐件逐条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相关议案草案代拟稿,经过主任会议认真研究,提请2007年3月30日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和《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三个修正案,对与监督法存在抵触和表述不一致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废止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主任会议还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对不适宜的监督形式进行了调整,废止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述职评议的试行办法》。
  2007年11月3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和《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两个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监督工作的各项程序和负责部门。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2007年市人大办公厅还修订了《审议意见书办理工作程序》,制定了《监督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试行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工作程序的制定,增强了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增强了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也为以后依法规范开展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制依据。
  (二)明确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新思路
  2008年是市十三届人大换届第一年,正值监督法刚刚实施一周年之际,如何深入理解并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是摆在地方人大常委会面前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以“立足人大监督职能,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促进司法公正”为题进行调研。此次调研旨在站在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高度,对人大监督的本质和特点进行剖析,围绕司法工作现状,探寻人大如何发挥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实效的路径。回首看来,正是这次调研拉开了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思想理论新探索的帷幕。2008年8月,为适应新形势下对监督司法工作的需求,市人大常委会在内务司法办公室新增设了司法处并选调充实了干部力量,为以后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提供了组织保障。
  2008年10月下旬,酝酿已久的贯彻实施监督法研讨会如期召开,全市各级人大结合各自实际,互相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杜德印主任首次全面系统地分析了人大监督的性质、特点和优势,进而从本源上统一了对人大监督的认识。他强调,人大监督要突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确保权力依法正确行使,把监督司法工作与推进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创新、完善结合起来,最终实现公正司法。
  2009年,正值市人大常委会成立30周年,对30年来人大开展监督司法工作的总结也顺势启动。通过回顾30年来的发展历程,常委会总结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经验和规律,把握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方式和特点,同时也为以后继续开展好工作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可以说,调查研究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十三届人大的几次关于监督司法工作的调研以及随之形成的一批有较高质量的调研成果,有力地推动了监督司法工作思想理论的形成和完善。
  (三)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优势
  2007年10月中旬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就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新形势下的监督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与重点。监督法实施后,人大常委会不宜再搞个案监督,但不等于人大就可以忽视人民群众对个案不公的投诉和反映。按照国家权力架构设计,检察机关承担了对个案实施监督的法定职责。但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相比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能而言,作用发挥还很不充分。为此,人大就要从制度执行的薄弱环节入手,有效运用法定的监督方式开展监督活动,通过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优势,实现人大监督的本意。
  1.适时作出决议
  2008年9月2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以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为目标,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把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全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此项决议是市人大常委会自监督法出台后,针对司法工作作出的第一个决议。这一举措借助于司法体制内部制约机制的作用,把支持和加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充分发挥了司法制度的内在优越性,开创性地推动了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决议起草的全过程始终在常委会领导的具体指导帮助下,自觉践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决议针对实施国家法律和落实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主要内容是对现行司法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坚持、重申,是对依法行使司法权有的放矢地提出要求,同时,自觉约束地方立法权,丝毫没有逾越创制司法制度的权力界限。
  将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机结合,共同推进诉讼监督以维护执法司法公正,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内在优越性的创新性举措,这一举措一开始就得到各界充分关注并显示出其强大生命力。继北京之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西、山东、湖北、四川、宁夏、福建、山西共十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先后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监督或诉讼监督的决议或决定。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争取人大常委会采取执法检查、听取诉讼监督专项报告、作出决议、对有关部门工作开展监督等形式,加强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2.坚持持续监督
  为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市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9月作出诉讼监督决议之后,紧紧抓住这一主题不放,每年都围绕贯彻落实决议听取审议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切实推动重点问题的解决。2009年第十三次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诉讼监督决议”情况的报告》,主要是解决各执法司法机关的认识问题以及推动各部门加强制度建设。2010年第二十次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诉讼监督工作,促进执法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主要是关注制度的健全、落实情况,同时推动检察院开展“百案评查”活动,集中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诉讼监督实践,进一步提高监督能力。2011年第二十七次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2012年第三十五次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主要是继续支持并推动各专项诉讼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除此之外,对每年的监督审议意见,常委会在第二年都要跟踪检查整改情况,以巩固监督成效。
  根据常委会的决议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5个细则,出台了检察建议工作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在全国率先建立起诉讼监督制度体系,诉讼监督走上了程序规范化、考评科学化、队伍专业化的轨道,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制度普遍实行。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贯彻常委会的决议为契机,在增强接受检察院诉讼监督自觉性的同时,强化内部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通过建立完备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强化审级监督和指导,开展了“万件重点案件检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公开讲评,促进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配合与支持的力度显著加大,建立了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和公检法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了相关文件。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也以贯彻落实决议为重点,普遍加大了监督力度,全市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稳步发展。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市“两院”工作的满意度逐年提升。
  为了总结五年来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经验,研究新形势下的诉讼监督工作,2013年10月下旬,常委会召开了有市级司法部门负责人、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的“深入实施诉讼监督决议,促进司法公正”研讨会,明确了下一步以公正、高效、廉洁司法为目标,坚持依据法律监督司法活动,建立相互协调衔接又相互制约监督的司法运行机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工作思路。
  (四)加强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
  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七种形式,但在近些年的实践中,人大常委会实际运用上比较单一,大多采用听取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这种形式。2013年换届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司法工作的形式运用上进行了积极尝试和探索。
  1.增加执法检查在监督司法工作中的比重
  2012年秋,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就如何贯彻落实十八大会议精神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正如杜德印主任在2013年9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所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要通盘考虑各年度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问题,防止立法与执法、司法、守法相互脱节。”为此,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增加了执法检查在监督司法工作中的比重,分别于2013年和2016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开展了执法检查。同时,还协助全国人大内司委对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2.新法实施同步开展执法检查
  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有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新法实施同步开展执法检查。按照惯常做法,人大常委会通常对实施一年以上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对刚刚制定、施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在人大监督工作实践中比较少见。在十四届人大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对多部法律法规在正式施行的当年就开展了执法检查,取得了较好效果。比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1月下旬召开的市人代会就将对该部法律实施执法检查作为当年的监督工作重点,并于9月第六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该项执法检查报告。
  对于这种新的尝试,杜德印主任提出了“三个预期目标”:一是要形成共识,提高认识;二是要奠定基础,为全面、正确、有效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三是要实现一个良好的开局。也就是说,同步开展执法检查,并不是仅仅检查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也是各部门共同学习、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过程。执法检查组更多地要关注各部门对新的刑事诉讼法学习、准备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等。实践证明,这种将执法检查与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有助于法律法规的新精神、新理念、新制度在第一时间得到落实,有力地推动、促进了全市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3.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
  一是将执法检查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相结合。2013年,在对刑事诉讼法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就听取和审议了“两院”贯彻实施刑 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开展执法检查,也同时听取和审议了“两院”贯彻实施律师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在审议这两项监督议题时,市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律师协会等都分别提交书面报告。这两种监督方式在监督司法工作中配合运用,互有侧重、相辅相成。执法检查重在了解各执法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的总体情况,了解法律实施各个环节中执法司法机关的配合和制约情况。“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重在报告自身工作的情况和特点。通过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使人大监督司法工作面与点结合,更加全面、更富实效。
  二是参与开展对司法机关预算编制初审工作。2013年底,内司委根据当年对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的执法检查,对落实刑诉法制度基础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初审,包括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场所、市级法院法庭、驻监狱检察室和社区矫正场所等设施建设预算情况进行审查。在全面了解各有关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和走访基层等形式,听取了基层组织、社会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调研中各方面反映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初审会议提出建议:要加大对司法机关工作运行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监管力度;建立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调整机制等。这些意见和建议得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高度重视,并被吸收到关于2014年市级预算草案的初审意见和建议中。
  三是开展对“十三五”规划编制专题调研。2015年,内司委组织代表对内务司法对口联系单位承担的专项规划编制情况开展调研,分别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了代表对政法事业、消防事业、养老服务、妇女、儿童、青少年等6个专项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并向规划编制部门进行了反馈。
  (五)充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其作用发挥的如何,直接影响到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的行使,影响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的发挥。多年来,市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种场合,利用各种形式纷纷表达对公正司法的期待,对人大加强监督司法工作的期求,以及在监督司法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的强烈愿望。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广泛汇集、表达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保证人民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推进司法民主,也是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2014年1月22日,市人大司法代表小组正式成立,这是市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小组成员来自公、检、法、司、律师和区人大常委会等长期从事或关注司法工作的代表或委员。4年来,不论是开展执法检查,还是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都积极组织司法代表小组成员参加,充分发挥专业力量监督作用,他们对司法工作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不少有见地、有分量的建议。司法代表小组成员也积极参加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各项视察调研活动,参加内务司法委员有关监督司法工作的会议,为监督司法工作建言献策,总体上讲他们对监督司法工作热情高、专业性强,在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几点体会
  (一)做好监督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人大开展监督司法工作,就是要自觉把党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贯彻到人大的监督工作中去,保证党的主张在司法工作中得到体现。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的工作实践看,监督司法工作只有和党的要求相一致,和全市的中心工作相契合,才能从最大程度上保证监督的效果。因此,要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从根本上保证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行动,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做好监督司法工作,必须准确把握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定位
  依法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不直接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是通过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支持和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应当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着眼于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有效落实,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正是基于这一科学定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监督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和司法权的正确行使为重点,选择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为突破口,整体推进对司法工作的权力监督,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做好监督司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选择监督议题
  彭真同志曾经讲过:“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一府两院”的工作千头万绪,涉及面广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可能、也不应该事无巨细、什么都管,而是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开展专题监督,并且一抓到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行使监督权,才能使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纵观几十年的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实践,市人大常委会的选题积极遵循党和国家的工作部署,紧紧抓住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意愿,工作中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严格依法开展监督,积极推动解决司法工作中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监督实效。
  (四)做好监督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
  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司法工作的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目的一致、各尽其职的过程,也是逐步达成共识、共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的过程。实践证明,监督绝不是消极地“挑刺找茬”,而是为了促进支持司法机关更好地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发展进程,同时也是工作机构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改进的过程。为了提升监督水平,夯实监督效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多年来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根据不同时期监督司法工作的需要,丰富监督形式,改进工作方法,促使代表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通过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再实践、再认识,监督经验不断丰富,监督制度更加完善。
  总之,改革开放这40年,见证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边思索边调研边实践并取得重要进展的历史进程,同时也见证了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推进首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举措,这也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带来了新的任务和挑战。未来,人大如何参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如何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法律补给和意见建议,如何为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我们仍任重道远。但可以肯定的是,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思路正逐步清晰并日渐成熟,我们必将满怀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敬畏之心,在服务首都发展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大局中积极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