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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辖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研究

日期:2019-05-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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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工作制度是指主要由人大机关制定的规范人大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制度规范的总称。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人大组织体系的运转和人大职权的有效行使,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加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人大工作制度体系,规范各级人大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履职活动,提高各级人大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能力,促进人大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履职活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以调查研究资料为基础,对北京市市辖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状况进行研究分析,总结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成就和经验,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进一步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思路和措施。
  一、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成就和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市区县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已经走过了几十年的路程。早在1980年代,一些区县就从实际需要出发,开始进行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例如,1981年12月28日,东城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就通过了《人大代表联组、小组活动办法》,1984年9月8日,石景山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等等。经过几十年实践探索,北京市市辖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初步形成了人大工作制度体系,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有价值的经验。
  (一)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主要成就
  1.初步形成了区级人大工作制度体系。从收集到的资料看,北京市市辖区制定的人大工作制度总共有10多个门类,100多项。从各区的情况看,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状况不完全相同。一些区制定的工作制度多些,一些区制定的工作制度少些;一些区制定了某方面的工作制度,一些区则没有制定;一些区的制定程序和制度文本比较规范,一些区则不够规范;等等。各区在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上虽然存在着一些区别,但对一些主要或者说基本的工作制度建设都非常重视,都制定和完善了代表工作制度、选举任免制度、议事制度、重大事项制度和监督制度等,初步形成了区级人大工作制度体系。
  2.实现了法律法规与区人大工作实际的有效衔接,推动了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体系的有效运转。宪法和法律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行作了规定,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宪法和法律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宪法和法律在本地的操作性。但是,从各级各地人大工作的具体情况看,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与本级人大工作还有一个衔接问题,需要从本级人大工作实际出发,将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转化为人大工作过程中的各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操作规程,人大工作制度就是实现转化和有效衔接的工具。北京市各区通过加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人大工作制度,推动人大工作制度与时俱进,基本上实现了法律法规与本区人大工作的有效衔接,把人大法定职权的行使落到人大工作的具体过程之中,推动了区人大组织体系的有效运转。
  3.最大限度地防止间接民主产生价值偏离,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是当今世界国家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体系,是以直接民主为基础、以间接民主为主要形式的多重间接民主体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这种多重间接民主体系的组织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平台。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中,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讨论和决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事务,监督“一府两院”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大工作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从实际出发,对人大机关及其组成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过程、方式和方法等,作出具体而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规范人大机关及其组成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过程,使其符合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其产生价值偏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各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基本上实现了这一主要功能。
  4.强化人大代表的代表职务意识,提高了代表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水平。在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体系中,各种机关的组成人员都是一种职务。在人大机关的各种职务中,代表职务是基础性的。只有代表职务意识强化了,代表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水平提高了,才能自觉地履行代表职责,做好代表工作,进而自觉地履行代表所担任的其他职务和职责。各区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本区实际情况的工作制度,把宪法和法律关于代表职责的规定,转化为代表执行职务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强化了人大代表的代表职务意识,提高了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水平。
  5.提高了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为了增强法律法规的适应性,法律法规对各级国家机关职权和行使职权的规定一般都比较原则, 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各级国家机关都有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往往因人因时因地而异,虽然这种差异是一种制度默许,但对于进一步提高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利因素。各区通过制定和完善人大工作制度,将法律法规转化为人大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工作程序,不但实现了法律法规与人大工作实际的衔接,而且最大限度地挤压了人大工作中的自由裁量空间,提高了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
  1.坚持党对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一以贯之的政治原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人大工作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在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中,坚持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党中央的战略部署不断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十八大以来,各区根据中央的部署积极进行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在制定了一批新的工作制度的同时,修改和完善了一批人大工作制度。二是坚持把党对人大制度建设的要求作为工作制度建设的重点。改革开放以来,党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出发,与时俱进,不断对人大制度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各区县把落实党对人大制度建设的要求作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重点,通过制定和实施人大工作制度,把党对人大制度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三是坚持按照区委工作部署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人大工作是全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工作制度建设需要在区委的领导下,根据区委的工作部署统筹安排。各区在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按照区委的工作部署进行。四是坚持人大常委会党组对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领导。人大常委会党组是区委在人大设立的领导机构,负责人大常委会的日常领导工作。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人大工作制度草案的调研、起草和审议等,都在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组织和制度平台。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中,各区始终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大工作制度调研、起草、修改、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广泛听取代表、委员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使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立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之上。审议充分发扬民主,代表或委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表决结果。人大工作制度实施后,又从实际出发,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对人大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二是通过制定各种工作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在国家机关组织体系建设中,除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民主外,其他各级各种国家机关组织建设都采用间接民主形式进行。因此,在国家管理中,人民管理国家,主要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是一种间接管理而不是直接管理。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相统一的体现,各区通过制定各种人大工作制度,把法律法规转化为具体的、具有操作性的工作制度,规范和保障了人大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人民的意愿办事,从而保障和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3.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从实际出发,把法律法规转化为具体的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细化到人大工作过程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增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是各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在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依法制定人大工作制度建设计划,确定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任务。由于区情不同,各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也会有所不同,但各区的做法相同,都是依法制定人大工作制度建设计划,确定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任务,将法律法规转化为具体的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二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修改完善人大工作制度。法律法规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制定的,随着社会发展,就会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人大工作制度也是一样。在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中,当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一般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人大工作制度,使人大工作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保持一致。三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人大工作制度。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是对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各区在制定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时,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和表决。在议事规则通过后,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审议和表决其它各项工作制度。
  4.坚持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坚持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相结合,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也是如此。由于法律法规对人大职权和行使职权的规定大多比较原则,不够具体,操作性不是很强,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从实际出发,把人大的各项职权细化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中去,并制定严密而便于操作的工作程序,对职权的行使进行规范。这就需要进行实践探索,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形成工作制度,并随着实践的深入不断修改和完善工作制度,把实践探索和与工作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
  各区在推进本级人大建设和人大工作过程中,实现了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的有机结合,制定和完善了议事制度、会议制度、选举和人事制度、重大事项决定制度、代表委员履职制度和监督制度等各种工作制度,成功地把法律法规关于人大职权和职权行使的规定转化为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制度,调动了代表、委员履职的积极性,规范了代表、委员和各种机构的履职活动,推动了区人民代表大会建设和人大工作的发展。
  5.坚持针对性与可行性相结合。这是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针对性和可行性相结合,才能坚持以实际需要为导向,积极进行实践探索,并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将法律法规转化为适合本级人大工作实际的工作制度,推动人大工作的发展,充分发挥本级人大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各区在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中,坚持针对性与可行性相结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针对人大工作实际,从可行性出发制定、修改和完善人大工作制度,贯彻落实中央对人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二是针对本级人大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通过制度创新推动问题的解决,推动人大工作的发展。三是注重工作制度建设任务和工作制度内容的可行性。在确定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任务时,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充分把握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条件和时机,把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任务的确定建立在现实可行的基础之上。在起草和审议各项工作制度草案时,始终坚持可行性原则,把是否可行作为一条重要标准。
  6.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工作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从实际情况看,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主体是多元的,除了人大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外,还有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其他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主体多元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是保证人大工作制度建设顺利进行,稳步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关键。
  区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下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人大工作制度建设是年度工作计划的一项内容。工作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由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行性原则确定和实施。二是在人大常委会主导下制定各项工作制度。从实际情况看,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工作制度还是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工作制度,都是在人大常委会主导下制定的。三是在已经制定的工作制度中,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占主导地位。在各区已经制定的人大工作制度中,绝大多数是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和通过。
  二、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看,北京市各区在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底数不清
  1980年代以来,各区对于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恐怕没有一个区是完全清楚的,底数不清是一种普遍现象。底数不清主要表现在以下6个方面:一是本区已经制定了多少项工作制度,恐怕没有哪个部门说得清楚;二是在已经制定的工作制度中,有多少项工作制度已经被废止,有多少项工作制度继续有效,没有哪个部门完全清楚;三是区人大机关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了多少工作制度,也没有哪个部门完全清楚;四是对街道(地区)工作机构制定的工作制度也不完全清楚;五是对代表之家和代表工作站制定的工作制度不完全清楚;六是从实际出发还需要制定哪些工作制度,哪些工作制度需要修改,也不十分清楚。
  (二)缺乏规划
  在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建设过程中,各区虽然将绝大多数工作制度建设项目纳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表现出一定的计划性和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自觉性。但是,从收集到的资料和了解到的情况看,在人大工作制度建设方面,还没有发现哪个区制定了专门规划。1979年地方组织法实施以来,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经历过多次换届,但到目前为止,在北京市的所有区中,还没有发现任何一届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过届期内的人大工作制度建设规划。由于缺乏规划,各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都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其主要表现是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状况因主要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因主要领导注意力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三)主体权责不清
  在县级工作制度建设上,对于制定主体的权限,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比较原则,立法法也没有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因此,主体权责不清和错位现象较为普遍。具体表现是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议事规则,主任会议制定和修改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
  从北京市的情况看,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不是个别现象。例如,1992年3月6日,石景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5年7月21日,石景山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修正;1992年11月30日,门头沟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4月3日,门头沟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从实际运作情况看,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修改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但是,并不是所有文件都有权修改,宪法和法律规定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人大常委会不得行使。例如,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行使这项权力。在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活动规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活动规范,只能由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总之,各级人大常委会不得制定和修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活动规范。否则,就会出现派生机关为产生它的机关立规的现象。
  主任会议制定和修改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个别区而言,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现象。例如,在顺义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印的《北京市顺义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汇编(2012)》中,收录了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13项,其中,主任会议通过1项,其余12项都经过主任会议修订。在主任会议修订过的12项中,有的由人大常委会通过,有的由主任会议通过并经人大常委会修改过。
  主任会议制定和修改人大常委会的各种工作制度是否合法合理,这是一个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探索的问题。就合法而言,地方组织法第48条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我们能否根据这一规定认为主任会议制定人大常委会的各种制度就是合法之举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笔者认为,制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是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但不是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因此,不能认为主任会议制定和修改人大常委会的各种工作制度就有了法律依据,是一种合法之举。就合理性而言,主任会议制定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也不能说是合理之举,因为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与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履职活动密切相关,人大常委会委员没有参加,不能说不是一种缺陷。
  (四)修订不及时和频繁修订并存,试行和暂行制度的时间过长
  从北京市的情况看,部分区还存在着工作制度修改不及时,试行和暂行时间过长的情况。一是国家法律颁布实施或者修正后,相关工作制度没有根据法律进行修订。例如,1997年5月21日,海淀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试行办法》,当时制定该办法的依据是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监督法颁布实施后,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没有及时对该试行办法进行修订。二是少数工作制度试行了很多年仍然在试行,有的虽然经过修改,但修改时也没有“转正”。例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19日制定的《关于授予“东城区优秀法官”、“东城区优秀检察官”荣誉称号的试行办法》,2008年2月28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仍然是试行办法,没有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其转为正式办法;三是一些工作制度暂行了多年后仍然在暂行。1986年3月18日,石景山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办法》,1993年3月27日,石景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修正,暂行了7年,修改时仍未摘掉暂行的帽子。至今,这个暂行办法已经暂行了31年。
  与上述情况正好相反的是,个别区的部分工作制度修订过于频繁,缺乏稳定性。例如,《平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于1995年7月20日制订,自2001年至今,先后进行过7次修订。7次修订的时间依次为2001年9月13日、2002年5月31日、2004年3月12日、2007年5月29日、2014年9月25日、2016年8月18日和2017年6月30日。从中可以看出,2001年至2007年和2014年至2017年,是修改最为频繁的两个时段。2001年至2007年修改4次,2014年至2017年修改了3次,其中2016年8月和2017年6月的两次修改,间隔不到1年。
  (五)备案审查体制机制不健全,审查监督不到位
  规范性文件备案体制机制不健全,是市、区两级人大对区级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底数不清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人大工作制度中出现常识性错误的重要原因。
  在机构设置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先也设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但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放在办公厅,基本上是挂牌机构。后来,进行了调整,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能划归法制办公室,在法制办公室下面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性质也由挂牌机构改为实体机构,工作也由虚变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得到了加强。但是,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际需要看,即使设立这样的实体机构也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市人大需要进行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非常广泛,也非常多,设立一个处,很难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从各区的情况看,区人民代表大会都设立了法制委员会,人大常委会设立了法制办公室,加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牌子。在工作职责方面,各区不尽相同。例如,海淀区规定“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办公室)负责区‘一府两院’、各镇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顺义区规定备案审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负责对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镇、街工委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等相关备案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受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请求和审查结果的答复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在能够查找到的资料中,只有门头沟区规定备案审查办公室“负责常委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的备案审查工作”。从实际运作情况看,大多数区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处于休眠或半休眠状态,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六)“工作制度”称谓和技术规范不统一
  目前,无论是区人大网站还是区人大编印的制度汇编,对人大工作制度的称谓都不统一。在区县人大网站上,顺义、石景山和大兴等区没有开设专门栏目,密云区虽然设立了制度汇编专栏,但栏目中没有任何内容。其余各区虽然在区人大网站上设立了相关栏目,但对“工作制度”的称谓不统一,“工作制度”在网站中的位置安排也不一样。从收集到的区人大编印的工作制度中,西城区、石景山区和顺义区称为“人大工作制度”,丰台区和平谷区称为“人大制度汇编”等等。
  在技术规范方面,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区与区之间的差异比较大,即使是同一区制定的工作制度,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具体表现是制度文本结构和序号差异较大,制定和修改信息标注不规范,有的不标注制定和修改信息,有的只标注最新修改信息,不标注制定和修改的历史信息等等。
  三、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思路和措施
  从北京市市辖区人大工作制度建的情况看,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与人大工作制度建设思路、具体措施和工作过程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对于上述问题,需要在理清人大工作制度建设思路的基础上,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
  (一)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思路
  人大工作建设思路问题,是关系到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长远发展和全局状况的重大问题,理清人大工作制度建设思路,对于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和发展人大工作制度体系,意义重大。
  从北京市市辖区的情况看,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应当采用以下思路进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规范人大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履职活动、提高人大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为着力点,增强人大工作制度的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按照总结、继承、完善和提高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完善人大工作制度体系,推动人大工作制度与时俱进。
  (二)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措施
  针对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1.收集和整理人大工作制度,弄清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各种工作制度,是了解和把握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历史和现状,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充分了解和把握历史和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经验,才能找准工作方向和着力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和发展人大工作制度,避免工作上的盲目性。因此,建议各区人大常委会对本区人大工作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收集和整理工作,弄清本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摸清底数。
  2.制定人大工作制度建设规划,增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规划性和自觉性。从实际出发,制定人大工作制度建设规划,有利于增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自觉性,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发展人大工作制度,进而推动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此,建议各区在收集和整理各种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对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历史和现状进行研究分析,总结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经验,找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或者薄弱环节,从本区人大工作实际出发,在借鉴其它地方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规划。
  3.坚持制、改、废并举,推动人大工作制度与时俱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体制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及时制定新的人大工作制度,实现从体制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到工作制度创新,通过工作制度创新巩固和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推动人大工作制度与时俱进。同时,要根据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新情况和新要求,修改或者废止不适应新情况和新要求的人大工作制度,推动人大工作制度与时俱进。
  4.以人大工作制度的收集和整理为契机,加强区人大的信息化建设,逐步提高人大信息化水平。在加强人大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以人大工作制度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为基础,做好人大工作制度信息化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十九大报告精神统一网站栏目名称,重新整理和编辑网站上的人大工作制度。在此基础上,推动人大工作制度信息化建设的常态化,在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制度后,及时调整网站上的相关内容。
  5.加强地方立法,推动人大工作制度建设法治化和规范化。加强地方立法,是推动人大工作制度建设法治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体权责不清和技术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可以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因此,建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建设(或制定)条例”,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工作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6.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体制机制,扩展备案审查机构职能。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体制机制,强化和扩展备案审查机构的职能,是新时代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解决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的重要措施。为此,建议市、区两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的备案审查权限,扩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职能,赋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指导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