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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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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1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伯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7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共有1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条例草案发表了意见。大家认为条例草案内容全面、措施可行,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就强化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促进数据开放、提高公共服务数字化便民水平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为做好条例草案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财政经济办公室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布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通过书面形式征求了各区人大常委会意见。按照常委会工作要求,专门就条例草案涉及的重点内容征求了市、区、乡镇三级人大代表意见,共有9214位代表参与问卷调查。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了市工商联、部分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征求了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9月2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三次会议,研究提出了《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数字经济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要统筹好数字经济安全与数据安全,细化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方面的责任,增加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明确平台经济的监管部门。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一是突出数字经济整体安全。将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作为数字经济安全的整体要求,调整为第七章“数字经济安全”的第一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二是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为第七章“数字经济安全”的第二条单独表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并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具体表述为:“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同时,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部门”,明确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二、关于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加强公共数据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实际工作中“数据孤岛”问题依然存在,要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动,推进公共数据安全开放共享。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一是增加对数据资源的整体要求。在第三章“数据资源”增加一条,具体表述为:“本市加强数据资源安全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推动数据要素有序流动,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二是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具体表述为:“本市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公共数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三、关于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应增加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具体措施,加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建设,推动本市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一是增加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规定。具体表述为:“本市支持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和创新基地,推动重点领域数字产业发展,推动数字产业向园区聚集,培育数字产业集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二是增加贸易数字化的规定。具体表述为:“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超市等传统商业数字化升级,推动传统品牌、老字号数字化推广,促进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同时,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主要是数字贸易的内容,调整到第四章“数字产业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四、关于数据资产评估机制和数据交易机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分别规定“本市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设立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不属于地方立法事权,在地方性法规中也不宜明确指定设立数据交易的市场主体。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一是修改有关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的内容。具体表述为:“本市支持市场主体探索数据资产定价机制,推动形成数据资产目录,激发企业在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动力;推进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和评估机制,支持开展数据入股、数据信贷、数据信托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字经济业态创新;培育数据交易撮合、评估评价、托管运营、合规审计、争议仲裁等数据服务市场体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二是调整有关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的表述。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支持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制定数据交易规则,开展数据交易活动,对数据提供方的数据来源、交易双方的身份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留存审查和交易记录,确保数据交易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公共机构依托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交易活动。鼓励其他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机构进行入场交易。”(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关于完善困难群体的数字化服务保障措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老年人对网络不了解、不会使用智能产品的现象普遍存在,应提高数字化公共服务的便民水平。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条例草案第五十二条增加相关内容,具体表述为:“对使用数字化公共服务确有困难的人群,应提供可替代的服务和产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
  此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违反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国家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有详细规定,作为促进型地方法规,建议不再增加新的处罚,依照上位法执行。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
  财政经济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