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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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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城市更新是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城市开发建设从粗放型外延式发展转向集约型内涵式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解决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短板、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作出了“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大战略部署,市委明确要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立法。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市委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8月正式启动法规立项论证工作,同年11月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立项,2022年条例作为审议项目,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期间,常委会领导高度关注立法进展,带队深入东城区、西城区开展实地调研,现场听取意见建议,多次专题听取立法情况报告并提出工作要求。立法工作专班积极落实各项部署要求,及时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大力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深入推进城市更新,打造更多高品质活力空间”等新要求,不断完善法规制度设计。
  为高质量推动立法,重点开展了两方面工作:
  一是组建工作专班,高效推动法规起草。组建由常委会及市政府主管领导任“双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27个部门组成的立法工作专班,分9个专题研究解决立法中的难点问题。“双组长”及时决策调度,专班成员全程深度参与,先后召开专题会、工作会50余次,广泛听取住建部、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乡镇、行业协会、国企民企和社区居民的意见需求,多轮征求委员代表、专家学者以及16个区人大的意见建议。通过同步分析论证、共同研究起草,形成了全面融入、互相支撑、协同推进的立法工作合力。
  二是开展专题调研,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由市人大代表和区人大牵头组建17个专题调研小组,从条例起草阶段就提前介入、深度参与,分专题深入平房院落、社区、厂区、商圈开展调研80余次,参加人数超过600人次。形成了17份共计13.7万余字的专题调研报告,提出了116条立法及工作建议,及时吸纳反映到了条例草案之中,有的直接转化为制度条款,有效发挥了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成果。
  6月28日,城建环保办、法制办、市司法局、市住建委、市规自委等专班成员单位召开立法会商会,就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城建环保办公室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落实了中央和市委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部署要求,贯彻了立项论证提出的立法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在处理好加强首都功能建设与补齐城市短板、提质增效与减量发展、激发城市活力与让核心区静下来的关系方面给予了积极有效回应。
  一是立足首都功能定位,明确了本市城市更新内容,提出了与“疏整促”工作相衔接、强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完善城市功能补齐公共设施短板,以及绿色、韧性、智慧等城市更新基本要求,贯彻了新版总规对北京规划建设的总体要求。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民生保障,针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平房院落修缮利用、危旧楼房成套改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补充便民服务设施等更新事项,明确实施路径,贴合了“七有”要求和人民群众“五性”需求。三是强化规划引领和流程再造,明确了“规划-导则-实施方案”逐级传导的规划管控实施体系,以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为依托,优化再造了涵盖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监督的全过程服务保障流程。四是突出多元参与,明确参与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平等协商共治机制,提出一系列激励保障措施,支持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全过程维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更全面的体现了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
  整体来看,条例草案制度设计比较全面,针对性强,措施可行,总体上比较成熟。
  二、建议进一步研究的重点问题
  综合各方面意见,我们认为条例草案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建议在审议时予以重点关注。
  一是进一步明确立法目标。调研中有意见认为,北京是大国首都,是历史古都,北京的城市更新工作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引领下,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体现“国之大者”,突出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的总体要求,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议将上述目标要求与条例草案总则中的相关表述相融合,同时进一步明确完善市、区政府工作职责,强化立法对城市更新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是进一步鼓励自主更新。有意见认为,为充分尊重物业权利人的意愿,可在条例草案中增加鼓励物业权利人主动更新的内容。建议细化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表达和自主开展更新的渠道和方式,鼓励多个相邻城市更新项目的物业权利人采用合伙、入股等方式开展自主更新,支持引导物业权利人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城市更新。
  三是进一步引导公众参与。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表述过于原则,指导性不强,此外对于老旧小区改造中居民多样诉求的协调平衡,有必要予以有效规范和引导。建议对公众参与的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建立健全老旧小区改造中居民的诉求协调平衡机制,便于更好的指导工作实际,提高更新效率。
  四是进一步完善实施机制。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实施单元统筹主体承担着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推动项目统筹组合、推进项目实施等重要职能,但草案关于统筹主体确定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流程尚不够具体,不利于社会特别是相关市场主体了解和落实;还有意见认为,草案中关于城市更新项目库由谁建立、如何入库等方面的内容不清晰。建议进一步明确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遴选方式,明确细化项目库的申报主体和程序,更好的引导各方形成预期、有序参与。
  同时,为保障条例草案中的相关制度设计能够真正落地实施,建议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政策配套、与专项规划相衔接的投资规模分析、社会资本引入机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尽快出台相关法规配套文件,同步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宣传。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