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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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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1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力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7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共有1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条例草案发表了意见。认为条例草案贯彻中央和市委部署要求,立足首都功能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保障改善民生,紧扣本市现实需求,制度设计全面可行,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统筹、强化更新权责、鼓励自主更新、吸引社会资本、引导公众参与、完善实施要求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为做好法规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万名代表下基层”征求立法意见建议的方式,征集到7.6万余群众的10272条意见建议,经过认真梳理研究,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大部分得到了吸收和体现。立法工作专班先后向全国人大法工委、住建部、自然资源部征求了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书面征求了十六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开展专题调研,多次专题听取情况汇报,对草案修改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了专班成员单位立法会商会,就重点方面进行反复沟通协调,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9月19日,城建环保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研究提出了《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结构和总体要求
  (一)优化体例结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有必要按条例草案内部逻辑关系,进一步调整章节顺序,分清层次,使内容更加合理顺畅、易于理解。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章“城市更新保障”,调整为第五章,将条例草案第四章“城市更新实施”,分为“实施要求”、“实施程序”两节。(二次审议稿第四章、第五章)
  (二)完善立法目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条例草案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应进一步补充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激发城市活力等体现北京城市更新特点和要求的内容。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一条中增加相关内容,修改后表述为:“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推动城市更新,加强“四个中心”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优化城市空间和功能布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改善人居环境,激发城市活力,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三)强化城市更新的总体性要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一些对城市更新工作具有指引性意义的原则、要求和制度设计,应在条例草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建议对相关内容予以补充完善,对相关条款予以调整。具体为:
  一是在条例草案总则中,明确本市城市更新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的要求。(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
  二是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调整至总则部分,增加与各类开发建设方式以及城乡结合部建设改造相协调、优化城市设计、凸显首都城市特色、推广先进建筑材料及设备等要求,对有关表述进行优化,并将慢行交通系统建设、按约定共担成本等内容调整至相关具体条款中。(二次审议稿第四条)
  三是强调本市减量双控发展要求,压实各区建筑规模管控责任,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增建筑规模,计入各区建筑管控规模,可以由各区单独备案统计,进行全区统筹。(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二、关于强调规划引领要求
  有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有必要进一步强调规划引领作用和方式,突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更新实施的引导。建议明确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业系统,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细化更新类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关于物业权利人和社会资本参与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物业权利人的内涵,强调各方参与原则,支持自主更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细化公众参与内容。建议对相关内容予以补充完善,具体为:
  一是明确合法建造、依法取得不动产但未办理登记这类主体的更新权责,规定其依法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明确城市更新中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市场主体等各类主体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总体要求,强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明确各方主体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
  二是明确物业权利人提出更新需求建议、自主或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自主选择实施主体、联合实施更新等更新方式和路径,明确加强财政资金统筹利用,鼓励通过依法设立城市更新基金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三是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等多个环节,增加群众、专家以及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参与的内容。(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四是明确对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和公众利益的项目协商,以及老旧小区改造的过程中,健全完善相关的议事协调、利益协调工作机制,强化政府的指导作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四、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政府部门在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作出更新、征收决定,以及特殊情况确定实施主体的条件和程序方面不够清晰,此外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统筹,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一是明确市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更新导则,明确更新导向、技术标准等,指导城市更新规范实施。(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二是明确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界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可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可参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作出城市更新决定。(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三是明确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规则,由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四是满足城市更新项目运营中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需求,增加文旅、公安等部门职责。(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五、关于完善实施环节流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及群众提出,条例草案关于城市更新项目库,城市更新计划,实施方案编制、申报、审核以及项目手续办理方面的要求及流程不够具体和清晰,不利于市场主体了解和落实。建议增加相关衔接性规定,理顺城市更新项目全过程的实施流程。具体为:
  一是完善城市更新项目库和城市更新计划的相关程序性要求,明确申报主体和受理部门。(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
  二是增加项目纳入更新计划与实施主体编制方案的衔接规定,明确实施主体在项目纳入更新计划后编制实施方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一款)
  三是增加实施方案确定与申报审核的衔接规定,明确实施方案依法确定后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四是强调建立项目手续并联办理的具体工作机制,提出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等工作要求,明确符合本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按照相关简易程序办理。(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
  六、关于城市更新保障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部分规划土地及产业支持政策进行了完善,对有关表述进行了优化。(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做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