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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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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苗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背景
  本市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和废止了一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法治保障作用。但是,对标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以及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本市在营商环境制度构建上仍有改进空间。
  一是本市作为国务院确定的首批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暂停调整适用部分行政法规”的改革要求,及时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二是国际良好实践对提升法规质量提供了借鉴。世界银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以下简称世行新评价体系)关于监管框架质量的国际良好实践,为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益借鉴,清晰、透明、可预期的法规质量,对于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本市作为代表中国参加世行考评的城市,有必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法规质量;三是本市已推进营商环境5.0版改革,在准入准营、涉企服务等领域进行了探索,有待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固化。
  综上,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本市营商环境迈上新台阶,有必要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工作过程
  一是深化国际通行规则研究,起草形成决定草案。对世行新评价体系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相关通行规则涉及的法律条文2.4万字,结合有关部门提出的立法修法需求,起草形成决定草案。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丰富修改内容。决定草案自7月22日至8月21日通过首都之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16个区政府、40多个委办局的意见;为使决定草案更加贴合市场主体实际所需,还采取线上视频会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听取了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律师和企业的意见建议。
  三是积极与市人大常委会沟通立法阶段性进展。积极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财经办沟通协调,认真听取修改建议,努力达成共识。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已经2022年8月23日第1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改思路
  一是吸收国际通行规则和良好实践。以迎接世行新评价为契机,结合世行新评价体系推荐的良好实践,完善法规条文,提升法规的清晰度、透明度、可预期性,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
  二是统筹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本市营商环境5.0版改革的立法需求,借鉴广东省、上海市等外省市立法修法经验,将契合本市优化营商环境需求、符合地方立法权限的内容,上升为地方立法。
  三是决定草案为简易修改的方式,以提高立法质效,将短期内看的准、能细化、可操作的制度纳入到草案中;对有关部门反馈的不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修法意见,暂不吸收。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条例的修改,共涉及市场准入、获得经营场所、市政公用设施报装等3个领域,覆盖世行新评价体系推荐的良好实践、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本市营商环境5.0版改革的相关内容。
  一是世行推荐的国际良好实践方面。世行新评价体系推荐市政设施报装客户服务层面的协同性,包括:是否有报装的单一窗口,是否有打通各项市政设施、简化审批流程的单一信息门户和一站式商店。世行新评价体系推荐不动产交易服务的协同性,包括各部门信息系统之间,是否可以互联互通以及如何互联互通,并自动交换信息;是否出台相应法规,确保信息系统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和统一,并为每个不动产分配特定标识。针对这些国际良好实践,决定草案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报装和获得经营场所公共服务协同性的制度保障(第7、8条)。
  二是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方面。2022年3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进一步放宽对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管理,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针对这些改革措施,决定草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第1、2、3条)。
  三是本市营商环境5.0版改革方面。近年来,本市建设工程领域改革持续推进,不断完善区域评估制度,出台《北京市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规自发〔2022〕194号)等文件,为企业办理建设工程领域政务服务事项节省了时间和财务成本;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06号),允许北京市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本市在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方面,出台了《北京市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京监管联办发〔2021〕8号)。为固化这些改革措施,决定草案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制度和监管制度(第4、5、6、9条)。
  决定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