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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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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崔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心下移、共建共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完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2015年,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1+3”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文件,即《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和《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方案》《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
  2017年,作为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颁布实施,对全面推进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的推进,本市立足首都功能定位,先后制定出台《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中长期规划(2019年-2035年)》《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中长期规划(2019年-2035年)》等文件,有力推动了本市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随着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精神文化需求的增长,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供给不充分、发展不均衡,“文化+”多领域融合发展机制有待固化提升,社会参与机制仍需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还有待加强等。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更好地贯彻实施《保障法》,进一步提升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水平。
  二、立法工作情况
  市领导高度重视条例立法工作。陈吉宁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对条例内容进行研究并作出重要指示;杜飞进副主任多次亲自带队调研,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专家、基层单位、人大代表的意见。
  在条例起草、审查过程中,我们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开展调研。多次赴区级图书馆、文化馆、文化中心以及博物馆、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等开展实地调研,了解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层服务点和文化产业单位的运行状况和立法需求。二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深入基层立法联系点专门听取了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意见;书面征求了市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以及市法学会、市律协等50余家单位意见;起草、审查期间,我们还邀请了全国人大原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和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负责同志、文化领域专家等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意见。三是组织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法律审核。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一是符合首都定位。认真落实好《保障法》的基本要求,立足城市功能定位,处理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的关系。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针对不同群体和公共文化设施薄弱地区提出保障措施。完善群众文化需求征集和反馈机制,更好满足群众文化需求。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完善服务设施,加强产品供给,丰富活动内容,提升服务品质,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
  四是突出北京特色。以北京特色文化浸润公共文化服务,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多领域融合,彰显融合发展理念,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品质。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62条,主要规定了六个方面内容:
  1.立足首都功能定位,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思想和政府职责
  一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最新要求写入立法目的,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和指导思想(第1、2、3条)。
  二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完善综合协调机制(第4、5条);明确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的主要任务,规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第6、7条)。
  三是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第10、11条)。
  2.坚持首善标准,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
  一是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公布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市、区两级图书馆、文化馆应当达到国家一级馆的建设标准(第13条)。
  二是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规定了居住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移交(第14、15、16条)。
  三是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空间,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补充公共文化设施;发挥双奥之城独特优势,提升公共文化设施水平;完善公共文化总分馆制服务体系;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制度(第17、18、19条)。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供优质、丰富的公共文化服务
  一是明确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供需对接机制(第21、22条);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免费或者优惠服务、开放时间和信息公示提出要求(第23、24、25条)。
  二是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不同群体特点和需求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第9、26条);搭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供形式多样的智能化公共文化服务(第27条)。
  三是支持和引导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和传播,健全有利于优质文化产品创作的体制机制,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和专业院团的优势,丰富文化产品供给(第28条);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扶持优秀群众原创作品,培育市民系列文化品牌活动(第29条)。
  4.提升服务品质,将北京特色文化融入公共文化服务
  一是利用古都文化资源,展现和阐释古都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丰富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形式和供给(第30条)。
  二是传播红色文化,充分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加强红色文化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培育红色文化重点品牌;依托革命活动旧址等,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第31条)。
  三是传承京味文化,举办京味文化系列主题活动,展示京味文化内涵和独特价值;加强京味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推广(第32条)。
  四是发展创新文化,讲好创新故事,营造创新氛围,推广创新成果,弘扬创新精神(第33条)。同时还规定了丰富乡村文化、推广法治文化的内容(第34、35条)。
  5.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多领域融合发展
  一是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科技、教育、健康领域融合发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助推文化消费升级(第37、38、39、40、41条)。
  二是促进文化和产业融合发展,发挥产业聚集优势,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打造产业文化活动品牌,培育北京特色文化消费精品(第42条)。
  三是推进军民文化融合,为军人享受属地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便利,鼓励军队和地方联合创作、演出文艺精品(第43条)。
  6.鼓励社会参与,明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措施
  一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兴办文化设施,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第44、45条);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鼓励国家机关、学校等向公众开放文化体育设施(第46、47条)。
  二是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鼓励支持专业文艺院团、群众文艺团队和志愿服务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第48、49、50、51条)。
  三是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加大对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合理配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和人员(第52、53条);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人员培训、专家咨询、监督检查考核制度等(第55、56、57条)。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第58、59、60、61条)。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