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玉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共有1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审议意见。大家认为条例草案结构合理,内容全面,措施可行,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也就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提出了意见建议。
会后,教科文卫办公室认真梳理分析常委会审议意见,并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研究论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组织召开相关座谈会,针对修改的重点内容广泛听取委员代表、专家学者、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16个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同时,在市人大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条例草案的意见。7月11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研究提出了《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专家提出,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在国内和国际交流合作方面都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应当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同时大家提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在机制、措施等方面差异较大,条例草案第十条将国内和国际交流合作放在一款中表述不太适宜,应当分别予以规定。为此,建议一是在条例草案第十条中进一步补充完善与其他省市加强合作交流,发挥全国文化中心作用的内容,作为第一款,表述为“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共文化服务交流合作,搭建展览展示平台,促进各地优秀文化成果在本市集中展示、交流互动”(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一款)。二是将京津冀区域公共文化协同发展单列一款,表述为“本市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区域公共文化服务合作和资源联通共享,完善京津冀文化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培育活动品牌”(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款)。三是将推动国际交流合作单列一款,增加发挥国际交往中心的功能优势,利用赛会节展等平台,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国际交流合作,促进中华优秀文化传播的内容(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三款)。
二、关于明确公共文化设施概念和分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目前条例草案对于公共文化设施的概念和具体列举较为细碎繁杂,分类大小不一,而且今后随着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公共文化设施可能有所变化,难免挂一漏万。因此,根据相关意见建议,并结合调研实际情况,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公共文化设施分类列项。表述为:“(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及设施、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二)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残疾人温馨家园;(三)乡镇和街道综合文化中心、村和社区综合文化室(含益民书屋)、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四)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电影公益放映设施设备;(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公共文化设施”(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三、关于强化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 在调研中,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不能顺利移交和使用的问题是大家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专家也都提出要对新改扩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成后的移交和使用作出更加明确的规范。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虽然作了相关规定,但实践中操作性和约束力仍显不够。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基础上,细化“投入使用”的操作程序和措施,增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规定,表述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
四、关于积极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空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部分区提出,公共文化服务空间的拓展和综合利用是公共文化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对提升服务效率和品质有积极推动作用,建议根据《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中长期规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补充完善积极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空间的规定,鼓励合理利用文化广场、公共服务大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场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
五、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专家提出,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已成为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群众身边化、便利化的有效途径。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应当充分运用科技资源优势,以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为契机,丰富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供给。特别是近期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动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在本市条例中应体现其精神和要求。建议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增加一条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的内容,表述为:“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加强数字化建设,丰富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供给;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搭建数字化文化体验线下场景”(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
六、关于发挥“双奥之城”特色资源优势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区提出,北京是世界首个“双奥之城”,奥运遗产的继承既需要盘活“双奥之城”有形遗产,注重奥运体育场馆等设施赛后利用,同时也需重视传承“双奥之城”的无形财富,为公共文化服务注入深厚的精神内核。建议在第三章中增加一条,在整合条例草案第十七条中利用奥运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弘扬北京冬奥精神,发挥“双奥之城”独特优势,将北京奥运文化资源融入公共文化服务等内容。(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七、关于增强公共文化服务与教育融合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专家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与教育融合发展是双向的,教育不仅可以利用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开展各种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同时教育对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也有促进作用。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十条中增加一款,补充教育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方面的规定,表述为:“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公共文化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专业指导和培训”(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八、关于加大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条例草案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进行规定,有利于鼓励社会参与,引入社会化运营,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质效。但是,在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强化对社会化运营绩效等方面还需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中增加相关内容。一是增加在政府制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承接主体条件、购买内容、绩效管理等要求”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二是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化运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在建立绩效评价综合评审机制,组织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对购买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的同时,增加“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作为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参考依据”的内容(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九、关于压实政府部门鼓励和支持文化志愿服务的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部分区提出,文化志愿服务是公共文化服务中重要的社会力量,很多基层文化组织者和文化能人都是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但现实中,由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和文化志愿者的支持保障激励措施不够到位,文化志愿服务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基层对此反映强烈。为压实政府部门鼓励和支持文化志愿服务的相关责任,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五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志愿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文化志愿服务的组织、保障、培训、激励等机制”(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
教科文卫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