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北京时指出,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北京的一张金名片,是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伟大见证,传承保护好这份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首都的职责。中轴线是北京老城的灵魂和脊梁,代表了东方文明古都规划设计和建设的最高成就。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2035年)》时指出,“中轴线申遗是件大事”,要“以中轴线申遗保护为抓手,带动重点文物、历史建筑腾退,强化文物保护和周边环境整治。”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中轴线保护和申遗工作,主要领导多次专题调研,要求把传承北京城市历史文脉的中轴线保护好,把中轴线申遗作为统筹保护北京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进一步提升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水平的重要抓手。
2012年,国家文物局将北京中轴线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规定,遗产申报地需要颁布实施遗产保护的地方专项法规。制定《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任期内调研起草,条件成熟时制定、修订的法规”项目。
2020年7月,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专题会决定加快中轴线文化遗产申遗工作,并同步要求加快相关立法工作。
二、工作过程
2020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立项,并对立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11月23日,市文物局将《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
市政府在立法审查阶段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书面征求了国家文物局、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区政府、市高级法院、市法学会、市律协等38家单位的意见。二是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府、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的意见。三是就遗产管理体制、建设活动管控、旅游管理等重点问题,与市委编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四是将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实施改造,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维护与修缮责任等重点问题提交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进行法律审核。
立法工作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全程参与,提供指导意见。11月25日、12月15日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专题会两次听取立法工作汇报,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在对各方面意见综合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2020年12月22日第9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一是对标国际公约关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提升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层次和水平;二是坚持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理念,妥善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同时做好与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相关规定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草案共5章33条,5400余字,分为总则、保护措施、传承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对象与保护原则。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分布于钟楼、鼓楼到永定门城楼的传统城市轴线以及紧邻其左右两侧、富有层次和秩序性的一系列建筑群、历史道路、桥梁及其遗址。二是承载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价值的遗产环境构成要素。三是在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第3条)。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以其突出普遍价值为基础,坚持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第4条)。
2.明确政府职责,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市政府和遗产地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文物部门主管中轴线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轴线文化遗产相关保护工作(第5条)。
同时,为了加强对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本市建立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重大事项;市政府确定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具体统筹遗产的日常保护、监测、研究、展示等工作(第6条)。
3.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一是规定市文物部门组织编制《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明确了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第10条、第11条第1款)。二是规定中轴线文化遗产的资源调查和保护监测报告制度,监测保护对象的现状、变化以及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第13条)。三是实行分类分区保护,根据道路、广场、历史街巷、景观视廊、河湖水系等保护对象的不同类型提出七项保护要求(第14条);将保护区域分为遗产区、缓冲区、环境区,针对保护对象和保护区域的不同要求,规定“7+3+1”的保护措施(第11条第2款、第15条至第19条)。
4.加强对遗产的传承和利用。一是市政府和遗产地区政府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从七个方面采取多种措施统筹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第21条)。二是遗产保护对象管理、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价值发掘、阐释和传播活动,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保护意识(第22条)。三是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交通等部门采取措施,统筹文化遗产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促进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第23条)。四是市政府、遗产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保护区域业态的引导,培育和扶持符合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价值传承的业态发展(第24条)。
5.建立完善遗产保护公众参与机制。一是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研究、举办活动、宣传政策、捐助资金、提供场所、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第25条)。二是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的居民对遗产保护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建立与保护区域内居民的日常沟通机制,听取对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26条)。三是市政府和遗产地区政府要统筹协调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遗产保护成果共治共享(第27条)。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