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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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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种子是农业和林业生产中最核心、最基础、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种业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农林业增产、农民增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在今年全市农村工作会议上,蔡奇同志提出:“种业属于第一产业中的‘高精尖’产业,北京作为首都要发挥科技和人才优势,打造‘种业之都’,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应有贡献。”

  截止到2019年年底,本市共有持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265家,在京国家级种业研发机构80多家、国家级种业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50余个;拥有中农发等育繁推一体化企业13家,占全国总数的15%。本市种业呈现“生产和销售在外,重点科研机构和规模企业在内”的格局,种业发展面临种质资源保护措施力度不够、育种创新体制机制不完全适应现代种业发展要求、种子企业竞争力不强等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种子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将有关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细化完善衔接新修订的《种子法》各项制度,立足自身优势,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本市现代种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立法工作过程

  2020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北京市种子条例》立项,列为2021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2021年3月,市农业农村局、园林绿化局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

  市政府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市法学会、市律协等50余家单位的意见;二是5次深入北京市农林科学院、通州区国际种业科技园等单位进行实地调研,了解种业发展实际情况,听取有关单位意见;三是组织中国林科院、北京林业大学等单位农作物、林木品种选育专家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四是听取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和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场种苗司意见。

  在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2021年5月11日第1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紧扣“大城市小农业”“大京郊小城区”市情农情,立足首都种业发展特点和实际,发挥科技创新资源密集优势,建立健全种业创新和支持机制,着力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推动本市种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8章51条,分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扶持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推动现代种业发展。一是市、区政府加强对种子工作的领导,将种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协调解决种业发展重大问题(第3条);二是市政府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种业发展规划,有关区政府制定和实施本区种业发展规划(第4条);三是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分别负责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5条)。

  2.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构建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一是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和分级分类保护体系,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第10、11条);二是对天然种质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列入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第12条);三是采取建立种质资源库(圃)、保护区、保护地等保护方式,加大对珍稀、濒危和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第13、14条);四是确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明确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体责任(第13、15条)。

  3.完善育种创新机制,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是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等研究(第19条);二是支持和引导种业产业链条上相关单位开展合作,促进产学研用融合(第20条);三是建立育种创新技术揭榜制度,定期征集并公布种业科技创新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清单(第21条);四是搭建种业成果交流平台和市场化配置机制,促进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第22条)。

  4.重申《种子法》品种审定制度,拓宽本市品种管理方式。一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依法通过国家或者本市审定(第23条);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第24条);二是对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可以自愿申请品种认定(第24条);三是通过本市审定、认定的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撤销审定、认定(第27条)。

  5.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细化网络销售规范。一是除3种备案和2种不需要许可与备案情形外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28条);二是利用互联网等方式经营种子的,要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平台经营者要对平台内种子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等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经营者档案,并定期更新(第30条)。

  6.强化种子监督管理,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加强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第32条);二是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第34条);三是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第36条)。

  7.固化种业扶持政策,确保有关工作持续。一是市政府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和保护创新等(第38条);二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现代种业创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第39条);三是建立健全优良品种使用补贴机制,提升优良品种应用(第40条);四是建设相对集中和稳定的种子科研生产、展示示范基地,优化种业发展布局(第41条);五是加大对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的科研支持力度,提升科研管理和服务水平(第42条);六是支持种业智库等专业化平台发展,为政府、企业决策提供智力支持(第43条)。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45、47条)。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