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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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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福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共有10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意见。委员们总体认为条例草案内容全面、基础较好,并重点就凸显首都科技创新优势,育种创新单独设章,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强化种业科研基地建设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审议意见。

  会后,农村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门户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会同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深入调研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对促进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等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征求了全国人大农委、农业农村部及国家林草局,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法律、育种专家的意见。7月2日,农村委员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研究提出《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一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立法目的的表述需要完善。据此,建议按从具体到抽象的顺序进行调整,表述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促进育种创新,规范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现代种业,推进种业之都和国家种业创新中心建设,服务乡村振兴及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二是调研中有意见认为《条例》适用范围不清晰,有的同志对种子概念有误解,为开宗明义,建议将种子的概念由附则调整至总则。(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三是为有效统筹首都各类种业创新资源,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在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联系对接,建议拓展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内容列为第一款,表述为:“本市建立健全种业科技创新协调机制,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在京单位的联系,协同建设联合研究平台,承接国家现代种业重大项目工程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有关单位在京开展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和育种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二、关于种质资源保护

  有意见提出,种质资源是具有公益性的国家战略资源,是种业原始创新的物质基础,需要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完善系统保护和共享利用机制。建议:一是为加强对种质资源的数字化管理,夯实共享利用基础,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增加关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二是为构建多层次种质资源收集保护格局,调动各方保护积极性,完善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关于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管理的规定,并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增加一款,表述为:“本市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子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种质资源保护,并按照规定登记其保存的种质资源信息。”(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是为推动种质资源深度挖掘利用,建立精准的鉴定评价体系,在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表述为:“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组织开展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工作”。(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三、关于增设育种创新专章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集中力量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控风险,实现种业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本市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需要立足首都科技资源丰富的特色和优势,强化育种创新的制度引领和保障,有效推进种业之都和国家种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更好地在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打好种业“翻身仗”中做出首都贡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增设“育种创新”一章作为第三章,将条例草案第三章“品种选育与管理”中关于公益性育种、科企合作、揭榜制度、种业科技成果交流的规定纳入新设章,同时增加育种创新目标引领、攻关计划、强化企业主体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和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二次审议稿第三章)具体包括:

  一是为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充分发挥首都种业科技优势,切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建议增加一条关于育种创新目标方向的规定,表述为:“本市将种业科技创新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发挥首都科技创新优势,推进种业之都和国家种业创新中心建设,加强种业重大基础研究与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提高种业原始创新引领能力。”(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二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基于本市在玉米、小麦、西瓜等方面的育种创新传统优势,为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加强育种创新引导,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育种创新攻关计划,鼓励和支持发展基础性、前沿性育种技术,选育优质高效品种及本地特色品种、优势品种,并依法申请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三是为强化种子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不同层次和规模的种子企业协调发展,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本市支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发展,重点培育具有人才、技术、资本优势的领军企业,培养具有资源、品种、模式优势的特色企业。种子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四是为完善育种创新工作机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最新讲话精神,根据本市“十四五”规划的相关要求,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细化关于促进科企合作、开展育种联合创新的具体方式,明确“探索采用揭榜制、赛马制等责权清晰、多方参与的联合攻关机制”。(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五是为有效回应调研中各方关于强化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诉求,建议根据《种子法》相关制度修订进展,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与本市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加强协同,在地方立法事权范围内,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本市将植物新品种权、育种发明专利权等育种领域知识产权纳入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育种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未经授权利用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禁止性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六是为提升本市种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水平,建议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利用的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增加一条,表述为:“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种业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尊重、维护和保障种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取得育种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发明人、育种者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本市鼓励和支持采用转让、许可等方式转移转化种业科技成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以以种质资源和技术方法等要素与种业企业进行股份制合作。”(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种子生产经营

  一是为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完善退出机制,依照《行政许可法》并参照相关部门规章,建议增加一条,明确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情形。(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二是为适应林木种子管理的特殊性、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建议总结固化园林绿化部门实践经验,增加一条,表述为:“本市鼓励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电子标签,建立生产经营电子档案,增强林木种子质量可追溯性。林木种子电子标签、电子档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三是为有效服务政治中心建设,提升对重要植树活动、重点区域绿化、重大造林项目的用种保障能力,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表述为:“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保障性苗圃建设,提高重大活动、重点工程的用种保障能力。”同时,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造林绿化项目的质量管理,建议在该条第二款明确关于使用有标签的林木良种和乡土树种的要求。(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

  五、关于扶持和保障

  一是调研中有意见提出,种业创新支持资金存在规模小、渠道窄、持续性差等问题,建议根据国家最新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法律制度及本市“十四五”规划的有关内容,强化种业创新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在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建立长期稳定的种业发展投入机制”,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政府有关部门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科技创新的其他专项资金、政策性基金等,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的支持力度”。(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二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完善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关于种子科研相关用地的支持制度,明确“优化种业发展布局,规划建设规模适当、集中稳定的种子科研生产、展示示范基地,合理配置科研实验设施和其他必要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指标”。(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三是完善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关于专业化服务平台的规定,支持种业科技服务机构发展,为政府、企业的相关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四是调研中有委员代表提出,需要坚持育种为民,促进农民增收,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本市鼓励种子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子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体林场、农户开展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合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的表述作了相应修改,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对法律责任做了完善。

  《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常委会组成人员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