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7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共有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意见,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比较好的吸收了常委会审议意见,体现了北京特色,内容比较成熟;同时就促进种业创新、部分专业词汇的概念定义和条款的逻辑顺序等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研究论证工作:一是赴通州国际种业园区调研现代种业发展情况;二是就本市种业发展的突破口,组织智库机构、种业协会和种子企业座谈;三是就法规修改情况征求了法治建设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四是研究比对了国家关于种业振兴的最新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育种创新情况的调研报告》的相关内容。并就各方意见,与常委会农村办、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等单位充分沟通研究修改。
11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促进种业创新
草案二次审议稿突出了种业科技创新的内容,整合相关内容单设一章“育种创新”,常委会二次审议时对此予以肯定。法制委员会认为,强调科技创新既契合我市种业发展“制繁种和市场两头在外,科技创新在内”的基本格局,也是促进种业振兴的关键突破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总则政府职责条款中增加“将种业创新纳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内容”“制定长期稳定支持政策措施”等规定,进一步强化种业创新。(草案第四条)
二、关于进一步强调种质资源利用
草案二次审议稿针对种质资源鉴定和评价率低、利用难等问题,规定“建立健全鉴定评价体系”,种子工作主管部门和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组织开展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做好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有利于促进种质资源获取和利用,种质资源挖掘与创新利用又是育种创新的基础。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二章章名中增加种质资源“利用”,同时增加规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遵循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支持、多元参与的原则”;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市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并要求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与申请使用本市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的单位、个人“签署种质资源获取与利用协议”并做好跟踪记录。(草案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三、关于与上位法相协调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植物新品种和授权品种的保护规则,主要参考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目前该条例正在研究修改,相关内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相关条款,有关权利保护可按上位法执行。(草案第二十四条)
条例规定对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目录的品种实行自愿认定制度。有意见提出,“认定”在种子法中有特定的含义,是针对林木种子的一种行政许可。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家对未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目录的农作物种子未设许可,地方性法规规定非主要农作物认定制度,既涉及地方新增行政许可缺少法律依据,也容易与林木认定制度混淆造成市场混乱,建议删除相关条款。(草案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生产经营许可注销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五种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有意见提出,这五种情形中的“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和“被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的注销许可情形,地方性法规不用重复;持证种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禁止从业规定,可以通过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手段予以规范,直接导致生产经营许可注销的法律依据不足,建议删除。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仅保留生产经营者申请导致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表述为:“经生产经营者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草案第三十二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完善,删除了个别抄搬上位法的条款,调整了相关条款顺序。
在本次常委会第三天的议程中,将表决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的议案。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安排,提出《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后,法制委员会将根据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改。
草案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