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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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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孙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件,即李静等3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北京市国际语言环境建设促进条例》”的议案。

  本次人代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办公室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代会法规案办理工作要求,对该项议案进行了专门研究,与提出议案的相关代表进行了充分沟通,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司法局、市外办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4月26日,常委会分管领导召开议案办理座谈会,专门听取提议案代表意见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北京市国际语言环境建设条例》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并就如何做好立法提出要求。在此基础上,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办公室对该项议案提出了研究处理意见。4月28日,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扩大)会议,对该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认为,制定《北京市国际语言环境建设条例》是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国际化进程,树立大国首都形象,保障“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北京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更高层级改革开放新格局的内在要求;是解决北京城市国际语言环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满足北京城市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拓展的现实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项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已将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3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九次主任会议对《北京市国际语言环境建设促进条例立项论证报告(讨论稿)》进行了研究,同意立项。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办公室按照主任会议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京市国际语言环境建设促进条例》的名称进行了专题研究论证,建议将条例名称调整为《北京市国际语言环境建设条例》,目前已形成共识。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常委会会议拟于今年7月对条例进行一审,9月进行二审,11月进行三审并表决。目前,市政府相关部门已初步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在按照立法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议案所提的国际语言环境建设领导体制机制、部门职责、国际语言公共服务体系、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社会参与等主要内容,在条例草案起草中已经认真研究并采纳。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李静等3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北京市国际语言环境建设促进条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审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审议意见如下:

  该议案提出,制定条例是做好国际化环境改善,吸引国际高端要素聚集,服务北京全国“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服务优化城市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两区”建设、服务保障重大国事活动和冬(残)奥会等大型国际活动的顺利举办,以及致力于将北京打造成为我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的重要窗口的法治保障。通过立法推动构建适应北京城市战略定位的国际语言环境制度体系,打造符合国际惯例的营商环境之国际语言环境,促进培育良好的外语氛围提升北京市民参与国际交往的能力。

  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认为,制定《北京市国际语言环境建设条例》是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国际化进程,树立大国首都形象,保障“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北京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更高层级改革开放新格局的内在要求;是解决北京城市国际语言环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满足北京城市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拓展的现实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项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已将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3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九次主任会议对《北京市国际语言环境建设促进条例立项论证报告(讨论稿)》进行了研究,同意立项。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办公室按照主任会议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京市国际语言环境建设促进条例》的名称进行了专题研究论证,建议将条例名称调整为《北京市国际语言环境建设条例》,目前已形成共识。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常委会会议拟于今年7月对条例进行一审,9月进行二审,11月进行三审并表决。目前,市政府相关部门已初步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在按照立法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议案所提的国际语言环境建设领导体制机制、部门职责、国际语言公共服务体系、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社会参与等主要内容,在条例草案起草中已经认真研究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