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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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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件,即金焱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立法的议案。

  本次人代会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代会法规案办理工作要求,对该项议案进行了专门研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了市住建委关于本市住房保障整体工作和面临问题的情况介绍,针对议案中提出的重点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与提出议案的相关代表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征求了市住建委、市司法局、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等部门,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对该项议案的研究处理意见。2021年5月8日,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对该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认为,推动本市住房保障立法,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健全完善本市住房制度,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努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举措;也是更好吸引聚集人才资源,为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推动服务保障能力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的重要方面;还是提升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方式。目前,本市基本形成了“一租一购一补”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一租即公租房,一购即共有产权房,一补即市场租房补贴),全市累计建设筹集公租房20万套,推出共有产权房项目75个,可提供房源约7.9万套,向符合条件的3.84万户中低收入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约16亿元,保障群体的住房困难逐步得到解决和改善。但本市仍然存在较大的住房保障需求,全市尚有公租房轮候家庭11.8万户,每年新增备案家庭超2万户,同时保障性住房还面临规划建设、市区统筹、管理运营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有必要推进相关工作开展。

  鉴于国家层面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实施路径、管理政策措施还在不断探索过程中,2017年以来启动的共有产权房、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等试点工作仍处于推进阶段,公租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的适用范围、支持政策、建设模式等也面临调整;本市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运营模式、管理措施等方面的实践还有待进一步深化,以上情况需要在工作推进中统筹考虑。

  综合以上因素,建议将该项目列为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国家城镇住房保障最新政策导向和立法进展,进一步梳理提炼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经验及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参考国内外立法实践,就住房保障工作继续开展深入调研,为立法做好前期准备。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金焱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立法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议案对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提出加快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立法,是推动居住基本权利法定化、加快建立北京新型住房制度、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范解决住房保障现实难题的要求,同时提出了提供均等化基本住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以政府为主以租赁为主、规范运作推动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原则,并从规划资源优先、市区统筹联动、提升建设标准、完善治理体系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基本思路。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意见如下:

  一、立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完善住房基本制度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0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明确要求。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从“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住房保障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完善住房保障方式,健全保障对象、准入门槛、退出管理等政策”等方面,对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立法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完善住房基本制度,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努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举措。

  二是更好吸引聚集人才资源,推动服务保障能力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的需要。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特别是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人才是关键。优化完善住房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形成稳定的制度安排,解决好人才“安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为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同时,北京作为超大城市,解决好为城市运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的问题,对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推动解决本市住房保障现实问题,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的需要。住房保障政策实施以来,本市曾先后推出了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共有产权房等多种保障性住房。2014年以来,经过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经适房、限价房、自住房等各类政策性住房与共有产权房并轨,为保障家庭提供市场租房补贴等一系列政策调整,目前本市基本形成了“一租一购一补”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一租即公租房,一购即共有产权房,一补即市场租房补贴)。其中公租房从优先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逐步扩大至京籍无房职工和在京稳定就业的非京籍无房职工;共有产权房主要面向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无房家庭,并可用于满足产业园等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要;市场租房补贴的准入条件放宽至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200元,补贴标准也提高至每月1000至3500元等六档。截至今年2月,全市累计建设筹集公租房20万套,推出共有产权房项目75个,可提供房源约7.9万套,向符合条件的3.84万户中低收入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约16亿元,保障群体的住房困难逐步得到解决和改善。

  同时,本市住房保障工作在规划建设、市区统筹、管理运营等方面也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供需矛盾突出,因供地规模不足、质量不高、选址偏远等因素,“十三五”时期公租房开工仅3万套,而全市尚有公租房轮候家庭11.8万户,每年新增备案家庭超2万户,同时还存在大量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区域供求不平衡,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区域共有产权房供不应求,尚有近10万户家庭未得到选房机会,而房山、大兴、延庆、平谷等区域,部分共有产权房因位置偏远、基础设施欠缺,销售进度缓慢;监管约束退出机制不完善,现有政策侧重于对资格的准入审核及分配规范,对于日常使用监管特别是违规查处、强制退出等有效约束不足。立法也是推动相关问题解决,提升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方式。

  二、下一步工作建议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认为,金焱等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对推进本市住房保障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同时结合住房保障工作实践,还需要考虑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是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措施仍待进一步完善。总体上看,国家层面明确了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和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房的大方向,但具体实施路径、管理政策措施还在不断探索过程中。2017年以来,住建部相继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就共有产权房、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试点,仍处于推进阶段。据了解,目前住建部正在草拟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公租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的适用范围、支持政策、建设模式等也面临调整,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机制有待进一步实践完善。

  二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实践有待进一步深化。建设实施方面,本市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机制尚不完善,建设方式上是采取集中建设还是通过项目配建插建也缺乏稳定性,保障性住房供应波动较大,“十三五”时期公租房完成供地和开工套数,分别只有“十二五”时期的16%和17%。运营模式方面,本市公租房主要采取市、区平台公司持有并管理运营的模式,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以协商和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是按照202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均为行政协议,属行政法律关系,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既有运营模式下政府、平台公司、承租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应纠纷解决机制。管理措施方面,部分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管理机制尚未形成,比如本市缺乏关于共有产权房的代持机构管理、出租管理等政策规范,尚未建立对违规使用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有效约束机制,立法的实践支撑有待进一步夯实。

  综上,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认为,基本住房保障立法十分重要,有必要推进相关工作开展,建议将该项目列为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国家城镇住房保障最新政策导向与立法进展,进一步梳理提炼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经验及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参考国内外立法实践,就住房保障工作继续开展深入调研,为立法做好前期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