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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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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室主任 张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修改背景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这次选举法修改的重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同时对重新确定代表名额情况的报备和对破坏选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市委对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要求,今年下半年,我市将进行区和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选举实施细则)是做好区和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根据上位法和我市实际进行修改完善。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选举法,今年3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室在总结我市以往换届选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走访了16个区人大常委会并召开专题座谈会,充分听取各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就有关重点问题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决定草案。5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二次主任会议研究讨论了修改决定草案,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新修改的选举法第二条规定了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等内容。据此,将选举实施细则第二条修改为: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调整驻京武警部队选举代表的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规定:武警部队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适用解放军选举办法。据此,将选举实施细则第八条修改为:驻京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照解放军选举办法选举所在区的人大代表。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驻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选区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删去第三十条第二款“驻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所在区的选举,人员在本部队登记。”

  (三)增加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数量。新修改的选举法第十二条增加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调整了县级代表名额达到上限所对应的人口数。据此,将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中区人大代表名额基数由原来的120名提高至140名,乡镇人大代表名额基数由原来的40名提高至45名。同时,将区人大代表总名额达到上限所对应的人口数由原来的165万调整为155万。另外,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该规定不包括市辖区,本市各区属于市辖区。据此,将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区”删去。

  (四)增加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报备程序。新修改的选举法第十四条增加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报备程序。据此,在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15日内将重新确定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30日内将重新确定区、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关于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未被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羁押人员的参选方式。为充分保障这两部分人员行使选举权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的相关规定,在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增加这两部分人员可以在服刑地、被羁押地,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的内容。

  (六)关于政党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为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统筹做好政党团体提名推荐工作,精心组织选民联名提名推荐,把好代表的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要求,将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与选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作一致性修改,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介绍到选区。

  (七)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新修改的选举法第五十八条增加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破坏选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据此,在选举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破坏选举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