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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表决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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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邹维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5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共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审议意见。总体认为,条例较好地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总结固化了本市开展违规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治理工作的有效经验,注重平衡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之间的关系,内容可行,有利于提升首都城市治理水平;同时,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应当注重维护公众的人身安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总则中增加相关内容。修改后,第三条第三款表述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应当安全牢固,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功能,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中关于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范围的要求不够明确。法制委员会认为,户外广告设施以“规划”为管理手段,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确定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等规划内容。据此,建议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为举办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商业庆典等临时性商业活动设置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其设置范围不得超出活动举办场所;没有活动举办场所的,不得设置。”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针对车身设置规范、不得妨碍生产生活的标准等提出了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在法规出台后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加强完善执法标准,确保法规顺利贯彻实施。

  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