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
免去雷运龙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李锐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李健平、张力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二)
免去薛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郭燕枝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丁宇翔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杨晓琼、郭杰、黄占山、刘新泉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
免去陈广辉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侯成成、刘辉、李楠、张军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四)
免去蒙瑞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曹炜、周易、江锦莲、孙妍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五)
免去陈良刚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向绪武、赵佳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六)
免去佘贵清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