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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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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上,有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意见,总体上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比较成熟,同时就完善中药饮片代煎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就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赴同仁堂和华邈药业进行了实地调研,书面征求了天津市、河北省人大法工委的意见。11月中旬,市委常委会听取了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11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各区办一所承担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是否举办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据中医药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必在法规中作硬性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第十条第二款中“三级”的表述。(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款)

  二、关于村卫生室配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本市村卫生室配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应当从实际出发,不宜在法规中作统一要求。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配置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设施;村卫生室不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当安排中医医师巡诊”。(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三款)

  三、关于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名师开办中医诊所不受限制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名师开办的中医诊所不受产业布局限制”,中医诊所的布局可以通过产业限制目录来调整,不必在法规中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该规定。

  四、关于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医疗机构“建设中西医结合传染病临床研究基地、传染病病区”应当具备的条件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难以严格把握和控制感染风险。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相关规定,将该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建立感染疾病科。”(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

  五、关于中药饮片代煎的操作规范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第三十条第二款增加“中药饮片代煎应当遵守有关加工技术规范”的要求。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款中增加“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操作方法”的表述。(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六、关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配套文件应当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本市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七、关于中医药专业课程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在本市中医药学校教育中,西医课程的比例较大,不利于中医药人才培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开设中医药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应当优化中医药专业课程结构,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药经典融入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八、关于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条例应当进一步明确鼓励中医西医互相学习的制度措施。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临床类别医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考核的,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九、关于中医药科技规划和管理机制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2016年国家进行科技体制改革,明确由科技部门统筹相关领域科技规划管理工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四十二条中建立中医药科研规划和管理机制的牵头部门明确为市科技部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

  十、关于支持中药复方制剂研发和中药新药研发

  按照《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和本市资金政策,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对来源于中医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研发和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为基础的中药新药研发,给予研发资金支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十一、关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还应当包括道地药材申请地理标志。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十二、关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第五十四条规定与《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完全一致,按照《立法法》规定的原则,本条例无需再作重复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该条规定。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