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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表决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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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总体认为草案经过三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有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部分条文表述的规范性、准确性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本市建立健全由市和区中医医疗中心、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提供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表决稿第九条)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药饮片质量检验制度,推动建立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质量控制体系。”(表决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应当符合规定的卫生条件,具备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操作方法,建立代煎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质量跟踪、追溯、监控体系。”(表决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工作性意见,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落实。

  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