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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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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李富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对促进和规范本市中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底,本市拥有中医医疗机构1224家,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71家)均设立中医科,共有中医医师20899人和中医床位数25519张,千人口中医医师数(0.97人)、千人口中医床位数(1.18张)均位居全国前列。就全市而言,占比11%的中医医疗机构贡献了24.7%的医疗服务量,广大市民对中医药服务的获得感不断提升。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列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要“着力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医药法》,在中医诊所设置、中医医师执业、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管理等方面,作出更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制度安排,极大释放了中医药活力。2019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指明了中医药事业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暴露出一定局限性。例如,在内容上局限于“中医”,缺少中药扶持和管理制度;一些主要制度措施与《中医药法》的规定不尽一致;无法有效回应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此外,本市一些行之有效的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制度措施也有必要立法予以固化。例如,中医药服务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新的地方性法规,反映时代特色,全面促进本市中医药事业迈上新台阶。

  二、立法工作过程

  2019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立项,并对立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今年6月1日,市卫生健康委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

  市政府在立法审查阶段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市级各相关单位、各区政府、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相关行业组织和科研院所的意见。二是广泛听取中医医疗机构代表、高校及科研机构代表、中医药专家、医药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的意见。三是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研讨会,就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医保支付等重点问题深入研究。四是组织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专家和行业专家,对中医诊所备案程序、中西医医师跨类别执业等问题进行法律审核。在立法审查工作期间,卢彦副市长专题听取汇报,并就有关政府部门职责划分、中药代煎配送服务等问题进行了协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7月14日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二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立足本市实际,着力破解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三是坚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50条,分为总则,服务保障,规范管理,保护、传承与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构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

  一是明确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要求市、区政府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持续稳定的多元投入机制并提供条件保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4条、第5条)。二是支持行业组织发挥作用。明确支持中医药行业组织健全行业规范,参与法规政策制定,开展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维权(第6条)。三是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的社会氛围。规定本市积极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第7条)。

  2、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是强化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明确市、区政府按照规划和标准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按照要求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中医医师、中医床位、中医诊疗设备;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明确举办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支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提升中医治疗优势病种的诊疗服务能力(第9条至第15条)。二是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规定市、区政府将中医药服务纳入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中医药防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治未病服务,在提供诊疗服务同时提供中医健康管理建议(第16条至第19条)。

  3、完善从业机构和人员管理

  一是明确中西医医师跨类别执业规范。规定支持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原则;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在其执业范围内从事诊疗活动;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可以提供中医服务(第3条、第23条)。二是规范中医(专长)医师管理。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申请参加中医(专长)医师考核的,应当跟师学习满五年(第24条)。三是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管理。明确举办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其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应当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并不得从事诊疗活动(第30条)。

  4、完善中药管理

  一是规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要求相关部门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完善中药饮片质量检测制度,推动建立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质量控制体系;中药行业组织加强中药饮片质量自律管理,制定中药饮片质量分级标准(第25条、第26条)。二是规范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和医疗机构的饮片再加工。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药制剂的评估机制,定期向药品监管部门推荐适宜调剂使用的制剂品种;医疗机构根据患者临床用药需求,可以凭医师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第27条、第28条)。三是规范中药代煎配送服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等第三方机构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委托的代煎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代煎中药质量负责;明确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具备相关条件(第29条)。

  5、完善中医药保护、传承与发展

  一是加强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和中药材资源的保护。规定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加强对中医药古籍文献、民间验方等的保护;建立中药材资源普查和分级保护制度,支持人工种植养殖中药材和野生中药材替代品的研究与开发(第31条、第32条)。二是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明确在本市各类人才工程中加大对中医药人才的支持;加强对中医药人才的院校教育和师承教育,培养中医药健康服务、中药炮制、中药材种植等技术技能人才(第33条至第36条)。三是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研究、临床研究、中药新药、器械设备研发和成果转化;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文化旅游、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第37条至第43条)。四是规定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任何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鼓励中医药交流互鉴,开放发展(第44条至第46条)。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