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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表决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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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传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有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意见。总体认为,立法较好地总结固化了本市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内容更加完善、成熟,应当及时出台实施,同时对个别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日常医疗服务的规定过于绝对,现实中有时难以确保绝对安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院内感染防控,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开展日常医疗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症患者以及需要血液透析、放化疗等持续性治疗的患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予以指导、规范,保障救治渠道畅通。”(表决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的救治原则,中西药并用是针对个案的具体治疗方法,不能应用于所有医疗救治活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该条中“中西药并用”的表述。(表决稿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

  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