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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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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本地PM2.5污染的首要来源,是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中之重,也是改善京津冀空气质量的关键所在。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坚持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将制定和实施《条例》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全力推进《条例》贯彻实施。2020年1月17日,《条例》发布以来,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全市上下倒排时序节点,积极推进《条例》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和执法规范,完善部门协作体系,于4月30日之前基本完成了各项准备工作。自5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严格落实《条例》规定,全市加强“车、油、路”统筹,提升综合治理成效,促进全市交通结构优化升级,推广新能源车发展,推动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检验、油品供应等各环节的综合治理,加强全方位的管控,深化区域协同,健全社会共治体系,推动全市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和优美环境的获得感。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2020年1—8月,本市4项污染物浓度持续保持同期最低,PM2.5累计浓度4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4%,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中浓度最低;PM10、SO2、NO2浓度分别为58微克/立方米、4微克/立方米、25微克/立方米,同比分别下降15.9%、20.0%、26.5%。累计优良天数170天、同比增加20天,优良天数比率69.7%、同比增加8个百分点。

  二、法规执行情况

  《条例》的发布,明确了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特别是空气质量的新期盼,提高了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为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广泛宣贯培训,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一是围绕规范执法,召开全市《条例》培训会,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深入学习《条例》有关内容和执法要求。

  二是围绕严格守法,先后组织10余次专题培训,分别对汽车生产企业、重点营运企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施工单位等监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送法帮扶,树立自觉守法意识。同时,结合路检路查、入户抽查等日常执法监管,强化对重点用车对象“点对点”宣贯,累计发放《致超标车车主一封信》等宣传材料5万余份。

  三是围绕广泛普法,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持续加大《条例》宣传力度,累计印发8000余份《条例》单行本和宣传手册,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媒体客户端等,持续对《条例》开展专题宣传,通过官方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发布《条例》解读系列长图、焦点页、短视频等70余项宣传产品,覆盖人群达800余万人次。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市各有关部门依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职责分工和各部门“三定”方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强化任务分解。市委、市政府将依法加强移动源治理纳入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行动计划等文件,将重点任务措施细化分解到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各区政府也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作为本区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并将重型柴油车监管等工作纳入各区绩效考核。

  二是细化职责分工。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其中包括机动车污染防治的22项职责分工。

  三是狠抓督促落实。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市委、市政府通过市委常委会、区委书记点评会、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和专题会,以及市领导调研等形式,狠抓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等重点措施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纳入市政府管理的年度绩效考核。

  (三)健全配套政策,夯实工作基础

  为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依据《条例》第七条、十一条、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三十一条规定,各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

  一是围绕推广新能源车发展,落实《关于支持本市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优先通行的通知》要求,鼓励存量燃油货车淘汰更新为新能源货车。对保障生活必需品运输需求的新能源货车给予通行便利。目前,申办4.5吨以下物流通行证车辆(危险品及冷链运输车除外)中新能源货车比例已达88.3%。

  二是围绕加强在用车监管,落实《条例》关于对重点车辆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的要求,配套制定了《北京市重型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测管理车载终端安装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安装的范围、时限,以及相关监测数据要求。

  三是围绕严格检验机构管理,落实《条例》关于严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的要求,配套修订了《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细化了检测设备、检验程序、联网技术等方面的规定。

  四是围绕规范超标车维修保养,落实《条例》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有关要求,配套制定了《切实做好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的通知》,从维修服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开展维修、完整提供维修资料、严格信息系统应用、完善维修档案等五个方面,重申并细化了超标车辆维修治理的规定要求。同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目录。

  五是围绕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落实《条例》关于开展信息编码登记的要求,配套制定了《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细化了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规范了编码登记、进出场登记等具体要求。

  六是围绕加强区域协同治理,落实《条例》关于建立新车抽查协同机制的要求,配套制定了《京津冀三地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试行)》,明确了新车抽查工作目标、工作分工和协同执法工作模式。

  上述配套规范性文件均与《条例》同步实施,避免了执行出现“空档期”。

  此外,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开展《北京市机动车定期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记分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目前,正在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四)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

  为保障《条例》的规范实施,市生态环境局修订了《移动源污染物排放和加油站年检场等监管执法规程》,对在用车,增加了遥感监测、摄影摄像和远程排放监管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增加信息编码登记、进出场登记等执法程序。修订《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条例》设定的13项处罚条款,均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确保处罚额度与违法情节相匹配。

  (五)严格监管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自5月份《条例》实施以来,各相关部门进一步集中力量、密切配合,依据《条例》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一是加强新车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运用大数据综合分析,确定新车抽检目标车型,对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进行执法检查,5月1日以来,已开展242个车型354辆机动车的新车排放抽检。

  二是加强远程排放监管。一方面逐步推进远程排放监控覆盖比例。目前全市在用重型柴油车共24万辆,已有5万辆重型汽车具备排放远程监测功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了联网。按照《条例》规定,新生产重型柴油车已全部安装远程排放终端。国五及以上标准在用重型柴油车,按照《北京市重型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测管理车载终端安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由汽车生产企业和零部件企业配合车主于2021年底前完成改造,国四及以下的重型柴油车不具备安装在线监控的条件,且生态环境部正在制定的《重型车远程排放监控技术规范》中也未要求国四及以下在用车安装远程监控。另一方面运用创新技术手段加强重型车辆监管。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排放远程监测管理平台实时监控车辆排放状况,回溯行驶轨迹、统计违规线索、对车辆所属行业及活动强度进行分析,已发现违规线索约6000起。针对重型汽车排放超标等违规线索,执法人员开展入户执法检查,依法处罚超标车辆。针对重型汽车未正常联网的违规线索,市生态环境局已逐一约谈了福田、东风、江淮、中国一汽、郑州宇通等五家生产企业,并正式致函通报了存在的问题,要求其认真查找原因,排除故障,确保车辆稳定传输数据。

  三是加强重型柴油车监管。2020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进一步深化“环保检测、公安处罚”执法模式,规范执法程序,共同制定了取证标准、证据移送程序、非现场执法规程等。同时,积极争取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支持,申请相关执法处罚代码、报备有关执法处罚程序。《条例》实施以来,两局坚持“人防+技防”“现场执法+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遥感监测及摄影摄像等手段,加大车辆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打击超标排放行为。现场执法方面,5月1日以来,全市入户人工检查重型柴油车9.14万辆次,立案处罚5536辆次,罚款303.75万元;在进京路口和市内主要道路人工检查重型柴油车116.69万辆次,处罚超标车辆5.2万辆次,罚款1040万元。非现场执法方面,目前全市遥感及摄影摄像非现场执法设备61套,基本覆盖全市机动车流量较大的重点道路。5月1日以来,共检测超标车辆3378辆次,由于遥感检测标准规定车辆半年内两次超标才进行处罚,经生态环境部门人工审核判定违法车辆共计477辆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目前已处罚8起。同时,贯彻落实《条例》对于逾期未复检合格,又上路行驶违法行为的新规定,5月20日朝阳区开出本市逾期未复检合格又上路行驶首张3000元罚单,媒体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曝光,并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对超标车上路行为起到一定震慑作用。截至8月底,全市已处罚逾期未复检合格又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311起,罚款69.68万元。

  四是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执法和宣传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组织建设项目单位进行集中培训,要求企业建立完善自保体系,联合辖区街道(乡镇)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进行编码登记指导,并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叉车台账,有针对性地开展编码登记。截至8月底,全市已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4.8万台,对使用未进行编码登记机械行为处罚412起,罚款206万元,并责令尽快完成编码登记。

  五是加强检验机构监管。通过网络监控、驻场检查、巡查抽测、联合执法等方式,严厉打击检验机构违法行为。一方面加强网络监控。充分发挥定期排放检测监管系统的作用,通过分析过程数据、核实环境参数、回看视频录像等手段,监控机动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另一方面加强现场检查。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等4部门执法力量有效融合,根据网络监控发现的线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专项联合检查,有效提升了综合治理效果。5月1日以来,全市共巡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2876场次,现场监督检查车辆18.17万辆次,网络核查数据33.3万条,查处违规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为6起,罚款59.6万元。

  六是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车用汽油、柴油、车用油品清净剂和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产品纳入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按月度对车用燃油等质量开展监督抽检,重点突出对自备油库、民营加油站燃油质量的监管抽查,进一步加强车用燃油等质量监管。组织各区对2019年关停的101座证照不全加油站进行了摸排,发现46座证照不全的加油站再次对外营业,已责令全部停业;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加大对黑加油站打击处理力度,严厉查处未经许可非法储存、运输、贩卖成品车用燃油等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以来已先后办理相关刑事案件26起,刑事拘留40人。

  (六)积极推动数据共享,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2020年以来,各部门进一步完善联合工作机制,强化数据信息共享。一是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共享数据库建设纳入北京市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重点落实项目。二是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建立机动车排放数据的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机动车登记注册、机动车检验、超标车执法等数据。为确保机动车排放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两局升级系统,在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上加入二维码并予以加密,有效杜绝假报告单的使用。三是市生态环境局与市交通委密切协作,实现了环保检测与维修治理数据的互联互通,同时每月交换超标车数据、国道及高速路交通流量流速数据。为确保数据质量,两局定期会商优化数据传输、自动关联匹配等功能,不断提高车辆数据甄别及分析效率。

  (七)建立健全机制,推进区域协同

  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跨区域流动范围广、使用强度高、单车排放大等突出问题。京津冀三地协同立法,制定相对统一的规范,是精准治理大气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需要。此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是全国首部污染防治领域区域性协同立法,在三地人大的主导下真正做到了同步立法、同步实施。

  一是建立协调机制。《条例》实施以来,三地生态环境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坚持互利共赢、优势互补、重点突破、成果共享的原则,共同推进区域移动源污染防治。先后召开7轮京津冀联席会议,积极探索新车抽检、在用车联合执法、科研合作、信息共享、处罚结果互认等重点问题。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三地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等十部委及六省(市)联合发布的《京津冀及周边区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计划方案》。新车统一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在用车统一实施国家在用汽油车、柴油车检测标准。

  二是实现超标车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向生态环境部汇报,积极争取国家支持。3月底生态环境部为三地开通机动车超标数据平台权限,实现了京津冀超标排放车辆数据共享。三地可自主查询车辆异地处罚信息,健全完善了“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于异地超标车辆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入户检查,督促车辆所属企业或个人及时维修治理并复检合格。

  三是建立新车联合抽检机制。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部门编制了《京津冀三地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试行)》,突出工作协同、线索共享,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重点难点问题,交流工作经验。

  四是同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协调生态环境部开发全国统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实现了“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的要求。目前,三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步推进“一机一码”登记管理,跟踪机械使用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现场执法。

  三、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虽然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序落实,各项重点任务扎实推进,取得了良好开局。但是,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在完善工作机制、用好用足创新手段等方面,仍有大量工作需要持续推进。

  (一)需进一步明确远程排放监测车辆超标证据

  依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远程排放管理系统发现的排放超标违法行为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但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规定,非现场执法的违法证据应有车辆违法行为的图片或视频,且执法取证设备应当定期检定。远程排放监测是一种新型检测方式,没有图片或视频,但有车辆行驶轨迹、监测数据等信息,因此需要进一步论证车辆行驶轨迹和监测数据替代图片和视频的可行性。

  (二)需尽快修订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

  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规定记分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本市现行的《记分制管理办法》内容与《条例》中对超过规定记分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处罚规定不符。需尽快完成《记分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三)需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登记信息化建设

  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进出工程施工现场的,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目前,本市使用生态环境部开发的全国统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没有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登记功能。按照《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施工单位目前进行纸质登记。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协调生态环境部增加相应功能,同时也在积极开发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登记管理系统模块,待系统建设完成后施工单位可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进行进出场登记。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狠抓《条例》核心制度条款的落地落实

  本市将以此次市人大执法检查为契机,边实施边完善,边检查边改进,全力推进《条例》的有效贯彻落实。一是聚焦重型柴油车监管。突出精准执法,完善远程排放监控执法程序,充分发挥科技手段作用,精准发现重型柴油车超标上路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同时,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检查,全年完成对150万辆次重型柴油车监管执法;督促用车大户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自检自查。二是进一步强化检验机构监管。突出严查弄虚作假,完善记分管理制度,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全年实现对全市检验机构执法检查全覆盖。三是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突出规范管理,实现全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一机一码”编码登记,尽快实现非道路机械进出场登记信息化。

  (二)不断深化区域联防联控联治

  深入发挥京津冀移动源污染联合防治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不断深化区域协同,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科研合作等方式,开展联合防治,不断提升区域移动源排放污染防治水平。

  (三)持续加大宣传和违法行为曝光力度

  一是坚持广泛深入宣传普法,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介,持续加大《条例》宣传解读力度,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并且,有针对性地做好汽车生产企业、施工工地、维修企业、检验机构、用车大户、货车司机的定点宣传普法。二是不断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综合运用案例说法、违法曝光、以案警示等方式,推动各方面有效落实《条例》相关规定,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

  以上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