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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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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会上,城建环保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共有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意见。总的认为,修订草案以保障城市安全平稳运行和公共安全为目标,针对本市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了燃气供应企业的供应安全责任和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责任,内容比较成熟,核心条款和主要制度设计已经形成共识;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立法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围绕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问题组织开展了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就重点难点问题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召开专题座谈会,分别听取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燃气集团的意见;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的意见。9月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措施

  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为依法保障首都能源供应,有效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隐患,提升燃气服务水平,修订草案中规定的燃气安全管理措施还需加强和完善;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根据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意见,结合调研中了解的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修订草案中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由住宅建设项目扩展至全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二是增加“公布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的表述,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力度,方便用户查询;三是进一步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制度,增加“本市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买制度”和“逐步推进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直接配送”的表述;四是完善燃气用户禁止性行为规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二、关于建立气瓶质量追溯信息平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及使用的安全管理水平。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燃气,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运用二维码等数据载体,逐步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三、关于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盗用燃气和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罚款。在调研中有关部门提出,这一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和法律精神,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盗用燃气或者损毁燃气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处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