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吴素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方案(草案)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资源税基本情况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对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2011年9月国务院修改《暂行条例》,明确资源税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计征。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1994年以来,全国累计征收资源税1.3万亿元,其中2019年征收1822亿元,同比增长11.8%。我市资源税收入较少,2019年不足亿元。资源税对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发挥着一定作用。
二、《资源税法》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外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中央立法的总体考虑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现行资源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资源税立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相关征税事项作相应调整。
(二)《资源税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2、关于征税范围:共涉及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等五大类164个税目。
3、关于主要调整变化:
一是规范了税目税率。《资源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
二是简并了征收期限。《资源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减轻办税负担。
三是强化了部门协同。《资源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
4、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资源税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三、《资源税法》授权地方人大决定事项
(一)确定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
《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确定具体计征方式
《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确定免征或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
《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二是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我市现行资源税税率及资源基本情况
(一)现行资源税税率情况
我市现行资源税共有8个税目,税率分别为:煤2%(选煤折算率70%)、铁3.5%、石灰岩5%、大理岩5%、叶蜡石3%、石英岩8.5%、矿泉水4%;地热分两档税率,一般用途为8.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为30元/立方米。铁为选矿税率,石灰岩、大理岩、叶蜡石、石英岩、矿泉水、地热为原矿税率。
(二)资源税收入情况
资源税是100%地方税,目前全部为市级收入。近三年我市资源税年收入均为1亿元左右,居前列的为地热、煤和铁;其中2019年收入0.86亿元,涉及113户企业。
根据中央改革部署,我市于2017年12月1日起,先行试点水资源税改革,2019年收入31.8亿元,试点改革平稳有序。
(三)我市资源现状
我市矿产资源利用程度低,目前开采利用的仅8种。且随着非首都功能疏解,开采还在进一步萎缩,根据《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规定,采矿业禁止新建和扩建(地热资源开采除外)。
五、我市落实授权地方决定事项的意见和主要考虑
(一)关于确定我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
建议以税制和税负总体平移为基本原则,总体延续现行资源税税制,同时考虑法定税率幅度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微调。一是将原煤资源税税率由2%上调为3%;二是增加一档地热回灌情形的税率,税率为1元/立方米;三是其余税目的资源税税率均平移不变。调整后,以2019年数据静态测算,税收将由0.86亿元增加为0.93亿元,总体变化不大。
此外,考虑到首都功能定位和对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对我市尚未开采利用的税目,《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如发生应急性、临时性开采,建议暂按该税目的法定税率幅度的最高值征收资源税。需持续开采的,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实际情况,适时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并调整修改《北京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平移的考虑主要有:一是《资源税法》的立法思路是税制平移。二是中央部署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其中在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中,各省区市政府均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对资源税实施了减征50%的顶格减免;自新冠肺炎疫情出现以来,为缓解对企业的影响,也出台了一系列减税政策,此背景下不宜提高税负。三是我市矿产资源开采种类很少,资源税收入尚不到1亿元,在税收收入中占比不足0.02%,对财政收入影响非常小,且矿产资源利用仍在逐步萎缩中,涉及纳税户越来越少,影响面小,适宜平移。四是外省区市多以平移为主,税率标准基本延续现行资源税税制,同时结合法定税率幅度和本地实际,作个别微调。
个别微调的考虑:一是我市现行政策中,煤的资源税税率为2%,不区分原煤和选煤,但选煤按70%的折算率征收,实际税负1.4%。此次《资源税法》中已没有折算率的规定,若税负平移,选煤资源税税率应为1.4%,但由于煤的法定税率幅度为2%-10%,1.4%的税率不符合法定要求,考虑到平移原则和法定最低限要求,故选煤税率不变,仍为2%;原煤在此基础上,参考现行折算率情况,税率调整为3%。二是目前我市地热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对实行地热尾水回灌的,以扣除回灌量后的用量计征资源税;但由于《资源税法》中对回灌情形没有优惠政策,扣除回灌量已不符合法定要求,必须调整。同时考虑到平移原则,故参考法定最低限确定回灌情形的税率。
(二)关于确定我市具体计征方式
为保持税负平稳,利于税制平移,建议:延续现行规定,即地热从量计征,其余税目均从价计征。
(三)关于确定免征或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
1、关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免税办法。
我市目前尚未发生过此类情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建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税务部门核定,不超过损失额50%的部分,可以免征,但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2、关于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减免税办法。
我市无相关情形。
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