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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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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京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吴素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方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及说明。为做好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的相关工作,根据《资源税法》的授权,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资源税决定(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下面,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资源税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资源税决定(草案)起草过程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北京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资源税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为做好我市《资源税法》贯彻落实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对授权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听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议案及说明起草情况的汇报,组织参与了多次调研和座谈活动,梳理了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提出了意见建议。

  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议案内容,起草了资源税决定(草案),向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了通报,征求了财经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十六个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7月16日,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资源税决定(草案)。

  二、关于我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的确定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我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以税制平移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为原则,并按照法定低限要求对部分税目的适用税率进行微调,体现了《资源税法》的立法思路;贯彻中央减税降费政策的要求,考虑了资源税收入对我市财政收入的影响较小,是适当的。同时,为有利于税收征管,建议延续现行计征方式,并根据我市资源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免税的具体办法。总的来看,议案的内容统筹考虑了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保持税制平稳过渡、完善资源税制度和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符合法律规定和我市实际,是可行的。资源税决定(草案)采用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办法,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

  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坚持绿色、协调、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建立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机制,强化资源税征管和服务,确保《资源税法》顺利实施。

  资源税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