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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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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孙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2018年将修订《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市十五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2019年开展了立项论证。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立项以来,修订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和市委统战部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专题听取汇报,给予重要指导。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双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市委统战部等五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办、法制办、市民宗委、市司法局)组成工作专班,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调研起草并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市民宗委作为牵头起草部门做了大量专业且富有成效的工作,专门请示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给予指导。市司法局广泛深入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审查修改。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4月28日,第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之后,按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协助常委会做好审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办、法制办深入调研,采取多种方式,征求了部分常委会委员、民宗侨外委委员、民族代表小组成员及市、区人大代表,市、区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法学和宗教领域专家学者,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及重点街道乡镇和村(居)委会的意见;与市政协民宗委主要领导专题座谈,专访市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与部分宗教工作重点街道分管领导和干部视频交流。对各方面意见进行整理分析,提供有关部门研究并作为审议意见参考。此外,还联系上海、广东、重庆等11个省市人大相关部门学习借鉴工作经验。

  5月8日,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第十一次(扩大)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主要考虑

  条例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宗教事务管理原则。坚持法制统一,贯彻落实宪法和相关法律,准确把握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确定的“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的修订着重点。发挥地方立法补充、先行、创制的作用,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补充细化相关规定,固化提升体现首都特色,以首善标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成熟制度规范。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我市宗教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注重做好宗教立法和政策规定的衔接,突出确需立法解决的重点问题,提升我市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总体评价

  2002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2006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修正。条例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和睦和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宗教工作面临一些新问题,中央和市委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国务院对宗教事务作出了新规定,我市条例需要通过修订,进一步适应形势和实践需要。

  民宗侨外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贯彻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立项论证确定的基本思路和总体要求,措施比较可行,内容比较成熟,体现了首都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遵循,明确宗教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及宗教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相关规定。二是完善了宗教界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增加宗教房产确权登记,为宗教界提供公共服务,宗教教职人员生活保障等相关规定。三是规范和引导宗教团体发挥主体作用,规定宗教团体内部应当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细化宗教团体的职能和对宗教院校的办学主体责任。四是健全完善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体系,明确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宗教事务和各有关部门以及村(居)委会的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五是强化了涉外宗教活动和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服务和监督,立足我市实际,细化相关具体措施。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条例适用范围。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我市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关于宗教院校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程序。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宗教院校的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表述不够明确。建议将相关程序办理的规定单独作为本条的第三款,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修改为“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关于宗教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境手续。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仅规定了由宗教界接收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个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境手续。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其他目的携带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国宗局《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进境手续。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议修改为“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宗教事务管理。将突发公共事件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明确关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宗教事务管理规定,有助于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建议在“宗教活动”一章中增加一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服从市、区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开展工作,落实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并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关于建立健全宗教领域联合执法机制。宗教领域联合执法机制是立项论证环节中拟重点解决的问题,对一些跨部门、跨区域复杂的宗教领域违法行为,有必要采取联合执法。根据中央和市委有关文件要求,总结我市近年来处置非法宗教活动的经验,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本市根据需要建立健全宗教领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宗教领域行政执法中的协同配合。”

  此外,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民宗侨外委员会提出:一是及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文件,指导宗教界制定具体措施,为确保条例全面贯彻实施,建立系统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条例宣传培训工作。条例颁布后,要以宣传条例为契机,加强对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我市有关会议精神和制度规定的宣传,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各级党政分管领导和宗教工作部门负责人,以及基层党政干部和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对宗教界做好条例的解读说明,使他们进一步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三是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要以多种形式加强执法检查,促进引导、管理、服务等各项措施落实,保障条例顺利实施,更好地发挥制度作用。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