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
免去周晓燕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赵永红、王京梅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职务。
(二)
任命王欢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
(三)
免去宋海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王欢、车健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职务。
(四)
免去张杨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