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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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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永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1件,即高子程等18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促进司法文明进程的议案》。

  这件代表议案是本届市人代会主席团首次交付专门委员会审议的立法议案之一。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充分尊重代表主体地位,认真办理代表议案。一是多次以视频会议、座谈交流、互通信息等方式,与领衔代表沟通联系,增强办理工作针对性实效性。二是召开由市司法局有关部门、北京仲裁委、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等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三是就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2020年5月11日,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了代表议案。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推进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高本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着重要意义,进一步研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很有必要。公共法律服务涉及律师、仲裁、调解、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和法治宣传等领域,今年,《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列入立法审议项目;明年,本市将对“七五”普法宣传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人大常委会也将适时作出相关决议。我委将密切关注公共法律服务相关领域工作,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建议,在综合考虑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践、现实立法需求和立法可行性等情况的基础上,就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适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立法工作计划。

  以上报告,请审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2020年6月4日

  附件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1件,即高子程等18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促进司法文明进程的议案》。审议意见如下:

  高子程等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对当前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建议通过立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制度和经费保障、各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各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老弱病残及特殊群体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以及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高本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着重要意义。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为贯彻“两办意见”,2019年9月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高子程等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积极响应党中央和市委部署要求,立足本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提出了许多制度性、政策性的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对于促进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同时,本市公共法律服务立法应当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实践需求,既要有充分必要性,又要考虑立法时机可行性。

  一、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公共法律服务边界有待明确,需要研究清楚调整范围

  “两办意见”提出了公共法律服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两个概念;全国人大《法律援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概念。对于这三个概念,法律上都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和范围。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要政府财政保障,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提供,这些都属于政策调整范围。议案办理过程中,高子程代表也认为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边界不是很清晰,需要先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定义、立法所调整的范围进行研究明确。

  (二)公共法律服务涉及部门法律较多,需要处理好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公共法律服务涉及律师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公证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法治宣传的决定、决议,以及法律援助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目前,律师法、仲裁法、公证法等正在修改,法律援助法正在起草制定。一方面,相关法律的修改或制定给地方立法在制度设计和具体措施上带来了一些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公共法律服务所涉及的各项法律制度自成体系,相互之间能否衔接以及如何衔接需要认真研究。

  (三)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涉及较多中央事权,地方立法空间需要进一步研究

  律师、仲裁、调解、公证、鉴定等制度均涉及与司法制度的衔接,地方立法的空间相对有限。针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有关制度和经费保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特殊群体保障、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等问题,本市有的已纳入政法领域改革事项统筹推进,有的已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是否通过地方立法再行规范需要研究。

  (四)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尚在起步阶段,立法需要有一定实践基础

  本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时间尚短,现处于探索尝试积累经验的阶段,真正的问题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经商市司法局,建议在有一定工作实践基础后再行立法比较适宜。

  二、下一步工作建议

  今年,《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列入立法审议项目;明年,本市将对“七五”普法宣传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人大常委会也将适时作出相关决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将密切关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在综合考虑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践、现实立法需求和立法可行性等情况的基础上,建议就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适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立法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