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人大资料 > 人大常委会公报 >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020年 第3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2020年4月24日在第十五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4月23日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表决稿)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