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4日在第十五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4月23日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表决稿)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