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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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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邹维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共有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书面审议意见,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作了修改情况的报告。大家总的认为,草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决定》)及相关文件要求,立足超大城市实际,重塑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理念,突出疫情防控需求,特色比较鲜明、内容比较成熟。同时,对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猎捕行为、法律责任、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会后,工作专班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深入研究,征求了16个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就立法内容向全国人大环资委作了汇报。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完善性修改。在此期间,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讨论。

  4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结构

  有意见认为,草案第三章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及其监督管理中有关监督管理的内容,是对野生动物保护和危害预防两个方面的监管,应单独成章,避免歧义。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另设一章监督执法,作为第二、三章的综合性监督执法措施。

  二、关于管理体制机制

  农村委员会提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需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建议在草案中明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需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责任分工。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相关条文中增加明确职责部门的内容,并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细化了监督执法分工。(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三、关于加强社会参与

  农村委员会提出,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社会组织多,公众参与需求强,应当丰富公众参与渠道,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公众参与引导。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六条增加一款,明确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

  四、关于禁止猎捕猎杀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有意见认为,对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猎捕,不具有可行性,建议按照全国人大《决定》的要求,强调“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规范人工繁育

  农村委员会提出,建议严格人工繁育单位管理,强化公众监督,防止以人工繁育为名从事违法行为,在草案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表述为:“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获准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单位的有关信息。”同时,在草案第二十五条,增加“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野外种源的,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定期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告人工繁育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等表述。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上述意见进行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六、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

  有意见认为,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重要环节,需要有效进行监管。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表述为“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同时,在法律责任中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的,从重处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农村委员会提出,建议加重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处罚,充分体现全国人大《决定》“加重处罚”的精神。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加重处罚、分类处罚、违法行为与处罚相协调、减小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修改,对违法猎捕、食用、利用、出售、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加重处罚。并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分类设定处罚标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草案的一些内容作了修改完善,调整了部分条款表述和条文顺序。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