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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关于审议《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有关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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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0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副主任 冶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全面提升本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确保首都生态环境安全,2016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讨论了关于制定《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决定同意立项,自2017年开始调研起草。城建环保办公室多次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就立法重点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并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刘伟副主任专门听取了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了明确要求。5月17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了城建环保办公室关于审议条例草案有关情况的报告。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将条例草案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总体考虑

  近年来,随着本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危险废物来源、构成和污染防治形势均发生变化,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量基本稳定,而医疗废物和来自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废矿物油、废铅酸电池,来自学校、科研机构的实验室废液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量不断增长,但国家上位法对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较为原则。2017年,全市共产生工业企业危险废物12.69万吨,医疗废物3.68万吨,全部得到无害化处置;机动车维修和实验室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缺乏有效监管,环境风险较大。此外,本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还存在危险废物处置行业定位不清、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能力不足、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危险废物治理体系,对危险废物实施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将管理重心向事前预防转移,有效控制环境风险,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城建环保办公室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贯彻了立项论证的基本思路与总体要求,从本市危险废物结构、特点及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发,细化完善国家上位法的规定,总结提炼实践中的经验和有效做法,补充了医疗废物及实验室、机动车维修、生活垃圾中危险废物的管理措施。草案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地方特色,制度设计较为全面,措施具体可行,内容比较成熟。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点问题

  城建环保办公室认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立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首都人民对城市安全性的需求,以构建现代化超大城市治理体系为目标,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精治共治法治水平。根据调研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条例草案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建议在审议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1.进一步明确处置设施定位,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在立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是否应当定位为公益性,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和难点。调研中了解到,目前集中处置设施的前期投入较大、投资回收周期长、市场回报率低、运营管理成本较高,企业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的意愿不强。特别是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需要依靠财政补贴才能维持基本运行,常年处于满负荷紧平衡状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我们认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性质类似,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建议科学定位、分类施策。一方面,对于处置医疗垃圾和居民生活中产生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设施、中转贮存设施,应当明确其城市基础设施定位,由市区政府投资或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对运行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对于处置工业和其他行业产生危险废物的设施,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培育市场与政策支持并重的方式,合理确定收费价格,强化市场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进一步明确各主体责任,构建社会共同治理机制

  一是各类产废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全面提高能效环保水平,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工业企业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其设施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二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创新管理和执法模式,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技术的科研投入和政策支持,提高污染防治的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三是社会公众要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自觉做好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履行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强制回收义务,积极参与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举报。

  3.进一步完善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监管,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由于国家《固废法》对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较为原则,现有监管体系无法有效覆盖到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过程,形成潜在的环境风险。据环保部门估算,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废矿物油、废铅酸电池年产生量均不低于5万吨,但2017年分别只有1.28万吨、0.054万吨被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利用,多数被转移至周边省市无资质企业,其利用过程设备简陋、工艺落后、污染问题突出。

  建议在草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管理措施:一是建立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的强制回收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将维修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维修企业暂存,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并给予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适当补偿,对违反规定的设置相应法律责任。二是完善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措施,应当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专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循环利用行为。三是细化非工业源危险废物收集运输管理制度,对于环境风险较小的废旧电池、废弃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危险废物,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研究制定专门的收集运输管理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拟安排在12月进行初次审议。我们将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沟通,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修改内容,及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完善,保证法制统一。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