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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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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邹维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共有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书面审议意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大家总的认为,草案落实上位法和相关文件要求,深化政府职能改革,总结本市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经验和先行先试做法,坚持问题导向,回应世界银行指标,回应市场主体关切,立法非常必要。同时,对草案可操作性、立法权限、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方面意见,就相关法律问题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了部分法治建设顾问的意见;就市场主体需求,征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工商联代表的意见;就相关制度,征求了部分政府部门和法院的意见;还研究了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专班对草案进行了完善性修改。在此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党组会,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讨论。

  3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财经委员会提出北京既是全国科技创新中心,也是全国文化中心。在推进科技重点产业发展的同时,应当注重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在草案第十四条科技产业发展条款中应当增加“文化”产业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根据财经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增加“文化”产业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二、关于动产担保

  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市由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对动产抵押物进行统一登记,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概括性描述,无需对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进行特定化、具体化描述”。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治建设顾问提出,统一动产抵押物登记系统可以便利市场主体融资,但动产的种类较多,均由人民银行负责登记存在现实障碍;规定“无需对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进行特定化、具体化描述”,与国家物权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不一致。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研究认为,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的担保具有特殊性,建议增加“航空器、船舶、机动车和知识产权除外”的表述,同时删除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三、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

  有市人大代表提出,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有利于扩大中小企业融资,现实存在的问题是,在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时,核实股东真实情况存在难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关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本市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完善股东名册托管登记机制,扩大中小微企业股权直接融资规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四、关于突发事件善后处理

  财经委员会提出,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于经济社会影响较大,很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面对整体经济下行和突发事件对企业经营的重大影响,建议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增加为企业纾困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根据财经委员会的意见,增加一条,表述为:“发生突发事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补贴、减免、安置等措施并组织实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不动产登记查询

  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查询不动产面积、用途等提供服务。市政府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增加可以查询规划用途为非住宅,且权利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房屋权属信息,这样规定可以有效提高交易透明度,降低市场主体间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法制委员会根据此意见,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二条增加一项,将可供查询的房屋权属信息表述为“规划用途为非住宅,且权利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房屋权属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

  六、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政府部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几种情形。有意见认为,这一内容与现行的国家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且行政处罚法修改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有关内容,按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完善各自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中“依法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二条)

  七、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和破产案件

  草案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法院对实施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草案第六十九条规定了简单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限。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治建设顾问提出,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规定,应当通过法律明确,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对于破产案件的诉讼时限要求,属于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不宜就相关时限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删除了草案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第六十九条有关诉讼时限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三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草案的一些内容作了修改完善,调整了部分条款表述和条文顺序。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