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人大资料 > 人大常委会公报 >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020年 第2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2020年2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伯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12月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对制定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论证报告,要求条例起草工作应当结合北京实际,对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补充细化,对本市已经普遍实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加以巩固,对一些尚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改革举措可以赋权先行先试,要把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便利化为重点,明确方向性和关键问题的约束性规定,并做好与相关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衔接。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时间紧、任务重,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采取专班推进和双组长制,专门成立了立法工作起草组,由市人大常委会李颖津副主任和市人民政府王红副市长任组长,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和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成员单位,整体协同推进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李伟主任多次听取条例起草进展情况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李颖津副主任、张清副主任、王红副市长多次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条例起草工作、加强工作调度,并组织专题座谈会听取市人大代表意见,到中关村、部分区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前期,财政经济办公室全程参与了起草工作,一些修改建议已经在条例(草案)中予以采纳。

  2月中旬,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条例(草案)后,组织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征求了部分企业经营者、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7年以来,本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等超大城市要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着力改革、不断创新,全力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分别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1.0、2.0、3.0版,积极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随着改革不断推进与工作持续深入,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更加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地巩固改革成果和持续推动创新,制定出台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紧紧围绕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按照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改革导向,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注重与国际接轨,重点在保护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针对问题,突出重点,可操作性强,制度安排和具体内容比较成熟。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北京既是全国科技创新中心,也是全国文化中心。在推进科技重点产业发展的同时,应当注重文化产业的发展。盘活一些区域的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可以更好地保护利用好老旧厂房,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和再生价值,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建设新型城市文化空间。同时,随着文化和科技的融合发展,文化产业的应用场景建设也十分必要。

  建议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本市推进科技、文化重点产业发展,鼓励市场主体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土地资源建设科技、文化创意企业孵化器。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以用于科技、文化创意孵化,科技、文化创意成果转化和产业落地等项目建设。

  “本市统筹推进应用场景建设,科技、文化、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政府部门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项目清单,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供实验空间。”

  二、关于突发事件善后处理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于经济社会影响较大,很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面对整体经济下行压力和突发事件对企业经营的重大影响,建议增加为企业纾困的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建议条例(草案)法治保障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具体表述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企业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关于法律责任

  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条例(草案)应当增加相关法律责任的内容。建议法治保障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具体表述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依法履职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按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此外,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还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