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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表决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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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1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

  大会主席团:

  1月16日上午,各代表团审议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代表们总体认为,草案修改稿较好地吸收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

  法制委员会于1月16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市人大城建环保办、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的内容基本成熟可行,同时,针对代表的意见建议作以下修改及说明。

  一、修改情况

  (一)草案修改稿第九条规定:“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逐步建立城市绿色货运体系。”有的代表提出,建议加快建立城市绿色货运体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同意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删除“逐步”。

  (二)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有的代表提出,目前本市在实际工作中已开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建立”修改为“使用”。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有的代表提出了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处罚的具体建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对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相关行为,已经规定了行政处罚,因此不再重复规定。

  (二)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规定:“……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查找原因……”。有的代表提出,同一型号机动车中百分之三十的不良率有些偏高,建议降低这一比例。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出自《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有国家标准作为依据,因此不作修改。

  此外,代表们还对如何贯彻落实条例,保证法规的执行力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比如:有的代表提出,条例专业性较强,专有名词较多,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和内涵。法制委员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法规的宣传方案,加强法规普及,用方便群众理解的语言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还有的代表提出,条例中执法主体较多,应当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执法配合,尤其要加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对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市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保证法规执行到位。

  代表们提出的这些意见和建议,对于贯彻执行好条例,做好本市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法制委员会建议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条例实施中认真研究落实。

  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表决稿)》,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建议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