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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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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李富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2014年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大气条例》)和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均设专章明确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防治措施,为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近年来,国家和本市先后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要求统筹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重型柴油货车在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本市的使用强度高,污染排放持续性强,对空气质量影响大。近年的科学解析结果显示,当前机动车污染排放已成为本市细颗粒物PM2.5的首要来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颗粒物与机动车排放量相当,同样不容忽视。2018年11月,市政府在专题研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时指出,应当通过专门性地方立法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为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必要在《大气法》和《大气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专门性法规,对超标污染排放实施更严格的举措,加大惩戒力度,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全过程管控和治理。

  二、立法工作过程

  2019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立项,并对立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进行立法审查。

  市政府在立法审查阶段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区政府及中央在京单位等48家单位的意见。二是通过首都之窗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三是分别召开了各相关部门、区政府以及相关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等管理相对人参加的座谈会。四是针对机动车未经排放检验合格上路问题,与市高院、市公安交管局等就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法律责任进行专题研讨。五是就拟设定的一些处罚措施以及对特定违法行为人实行记分管理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等重点问题,召开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工作组会议进行法律审核。

  在立法审查工作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法制办全程跟进,多次组织、参与专题调研和研究论证,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刘伟副主任率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监管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对立法工作给予了有针对性的指导。

  在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7月9日第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细化、补充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管控措施,完善、强化部门间执法协同与协作,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污染排放者付出应有代价。

  《条例(草案)》共五章37条,分为总则,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区域协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明确污染防治总体要求

  一是明确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第3条)。二是明确市、区政府加强工作领导和统筹,实施目标考核,健全工作机制(第4条)。三是明确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在各章相应条款中分别对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公安交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9个负有重点监管职能的部门具体职责进行了细化明晰,对其他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做了衔接性规定(第5条)。四是规定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托市大数据管理平台传输共享相关数据信息,加强部门协作(第6条)。

  (二)明确源头预防和控制要求

  一是引导建立绿色发展理念,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逐步削减化石燃料消耗(第7条)。二是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协调利用现有铁路运输资源,对大宗货物优先采用铁路运输方式(第8条)。三是明确本市采取措施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第9条)。四是规定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第14条)。

  (三)强化超标排放上路管控措施

  一是对驾驶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除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外,还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驾驶逾期未按规定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三个月驾驶证,处3000元罚款(第15条、第16条)。二是健全“环保检测、公安处罚”执法模式,公安交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第15条、第27条)。三是通过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及信用惩戒、强制执行、公益诉讼等措施,全方位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刚性约束(第17条、第18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四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行为设定了具体处罚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

  (四)完善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规范

  一是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根据记分结果对其采取暂停检验业务,责令整改等措施(第20条)。二是进一步严格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行为规范,明确设备厂商提供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应当符合标准,防止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第21条、第22条)。三是强化维修治理相关要求,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维修经营者目录,制定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第23条、第24条)。

  (五)强化技术监控手段的使用

  一是明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安装及监管要求(第10条、第13条)。二是为保证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等稳定达标,强化相关企业和个人在销售、使用环节的责任(第11条、第12条)。三是明确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未经登记的,由相关部门处罚、记入信用信息记录(第25条)。四是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等手段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监管(第26条)。

  (六)加强京津冀区域联合防治

  一是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第31条)。二是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工作协作(第32条)。三是规定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加强对机动车达标排放的监管,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目前,天津市、河北省正同步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前期,京津冀三地就立法内容进行了协同对接,在立法名称、制度框架、基本原则、主要措施和法律责任,特别是涉及区域协同相关条款的内容上,已协商一致,形成共识。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