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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有关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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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 郝志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大气环境,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年初,城建环保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司法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组建立法工作组,同步推进立项论证和法规起草工作。围绕立法重点问题赴进京检查站、物流基地、机动车检测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施工工地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协调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听取企事业单位、部分区政府、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由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牵头,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共同研究立法协同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刘伟副主任专门赴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进行调研,听取了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关于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6月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研究了法规立项论证报告,同意立项,并提出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立法协调、将主题教育活动与立法工作结合起来等要求。7月11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了城建环保办公室关于条例草案有关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总体考虑

  近年来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8年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51微克/立方米,但距国家35微克/立方米的目标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污染防治攻坚战已经进入“精确制导”式治理的新阶段。随着本市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本地污染源排放中所占比重进一步增加,排放了全市45%的PM2.5和将近一半的氮氧化物,对公众健康造成较大危害。

  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此次立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针对重型柴油车污染严重、机动车检测场违规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底数不清、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立法对策,不断提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首都市民身体健康提供法制保障。鉴于国家大气法和本市大气条例已经建立基本制度框架,本次立法采取小切口立法方式,聚焦本市地方突出问题,完善区域协同治理措施,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

  二、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城建环保办公室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贯彻了立项论证的基本思路与总体要求,从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特征及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发,不再重复大气法和大气条例中已有并且行之有效的内容,如机动车数量调控、绿色出行、区域限行、老旧车淘汰等;细化规定大气法和大气条例中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的内容,如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管理制度、区域联防联控等;增加规定大气法和大气条例没有涉及但本市迫切需要的内容,如超标维修复检、重型柴油车在线监控、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等管理措施。草案体现地方特色,制度设计较为全面,措施具体可行,内容比较成熟,立法工作组各单位对草案认可程度较高。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点问题

  根据调研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条例草案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建议在审议中予以重点关注:

  1.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排放超标重型车辆的处罚力度

  本市重型柴油车共25万辆,外埠进京柴油货车日均约3万辆次,这些车辆多用于长途运输,流动范围广、使用强度大、单车排放大,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占机动车排放的70%和90%以上,是本次立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国家大气法和道交法没有明确对超标车辆的罚款额度,本市交管部门按照公安部统一要求,仅对超标车辆的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调研中了解到,有的重型柴油车反复超标,反复被罚,将罚款视同于交过路费,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建议对上路行驶超标车辆按不同车型分别设置处罚:对轻型车按照相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对超标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设置较高罚款额度,通过重典治理重型柴油货车污染、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2.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放超标车辆强制维修复检制度

  为确保对超标排放机动车形成闭环管理,草案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交管部门处罚并责令七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车辆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上路行驶的,再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罚。为提高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明确应当将超标机动车交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取得排放污染防治维修合格凭证后方可进行复检;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上路行驶的,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罚;复检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发还扣留的相关证件。同时应当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时,对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的车辆,不予检验通过。

  3.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调研中了解到,本市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外,尚未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注册登记制度,难以掌握准确排放状况和使用情况,据相关部门估算,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约6-8万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流动性较大,使用强度较大,相对于汽车而言,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技术相对落后,污染更为严重。草案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要求不得使用未经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设定了法律责任。建议细化国家大气法规定,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责令限期维修,处5000元罚款;经维修排放仍不合格的,不得在本市使用。

  4.关于进一步做好区域立法工作协同

  经与天津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沟通,三地对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结构框架、主要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已形成初步共识,并共同对区域协同专章进行了修改完善。下一步建议继续加强与津冀两地人大立法工作机构的沟通,根据最新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共同研究法规名称的准确表述,进一步细化排放超标车辆协同监管措施,力争取得更大共识形成更大合力,使此项法规成为区域立法工作协同的范本。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