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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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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9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邹维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共有2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及1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审议意见,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大家总的认为,条例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一系列关于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固化了本市改革成果,具有鲜明的首都特色,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健全机制,细化职责,充分赋权,对于解决基层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规范、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办公室会同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边调研边修改完善草案。委托十六个区人大常委会征求全市152个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先后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市纪委监委、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的意见;听取民政部、市民政系统、部分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赴市政务服务局、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实地考察,分别听取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部分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专家学者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街道办事处的责权、“条块关系”、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接诉即办机制、监督考核机制、街道与社区的关系、语言表述的规范性等方面。经过广泛听取意见和有针对性的集中调研,进一步明确了修改工作思路:一是立法要充分体现党的领导地位,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立党建引领下的街道工作体制机制;二是立法要充分体现本市在社会治理、城市管理方面的改革经验和成果总结,特别是要突出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和接诉即办的创新成果;三是要科学合理地界定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定位,为首都基层治理提供及时、有力、到位的制度保障。8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修改

  根据社会建设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央和市委文件精神补充完善总则的内容,更充分体现党的领导地位,明确党建引领下的街道工作体制机制。

  1.在草案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中,突出强调:“规范、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元共治、简约高效的基层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2.将草案第三条移至第二条,突出体现党建引领的地位。明确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立足基层服务管理,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构建街道工作新格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3.将草案第二条与第四条合并作为第三条,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辖区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综合管理职能,统筹协调辖区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4.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明确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理念。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为民办事常态化、制度化,满足人民群众生活“五性”需求。街道办事处作出涉及辖区的重大事项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辖区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建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

  二、关于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和接诉即办

  1.确立了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基层单位提出,草案确立了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还应更明确其内涵和如何保障落实。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草案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含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同时,在草案第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补充规定不落实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约束机制。(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完善了接诉即办内容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单位提出,草案规定了接诉即办机制,还应强调加强规范、分类办理,以便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在调研中,有的部门和基层单位提出,接诉即办的工作流程应当细化、具有可操作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

  (1)修改草案第六条,进一步强调接诉即办的总要求。规定本市依托市民服务热线,建立统一的群众诉求受理平台,健全完善接诉即办分类处置机制。街道办事处应当细化、落实接诉即办机制。(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

  (2)修改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接诉即办的工作流程和规范,以及激励、督查、考核机制。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接诉即办制度规范,细化、完善相关工作流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3)增加一条诉求办理方式,作为第十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于居民和辖区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反映的正当诉求,应当及时受理,沟通信息,了解情况,统筹协调。属于职责范围内能够直接办理的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区分三种情况分三项规定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项规定,对于涉及多部门协同解决的事项,通过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方式办理;第二项规定,对于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办理;第三项规定,对于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或者经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仍无法解决的事项,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三、关于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和政务服务要求

  1.完善了有关街道办事处职责的规定

  草案第九条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的基本职责,第十条规定了职责清单的制定。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街道的职责中增加国防兵役等方面的内容。一些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立法应当明确区政府可以赋予街道一定的职责。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九条与第十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九条,分为三款:第一款高度概括街道办事处七大类职责,结合上述意见增加相应内容;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职责清单确定并定期调整本区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第三款规定,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达的其他职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同时,对草案第四十三条作相应修改,规定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需要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交办的临时性事项的,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

  2.完善了政务服务内容

  市政务服务局和有关单位提出,在政府草案的基础上,应当强调政务服务设施的标准化建设,实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全面推进网上办理,为人们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上述意见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草案第十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市统一标准,建设和完善综合政务服务设施,设置综合办事窗口,集中办理各类直接面向居民和辖区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进在线政务服务等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四、关于社区服务站的定位和任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规定的社区服务站内容比较原则,社区服务站的性质和任务不明确。为规范社区服务站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明确发展方向,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草案第三十五条,明确社区服务站是直接服务居民的专业服务机构,对其具体负责的工作事项作列举式规定;同时增加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社区服务站改革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有关部门建议,增加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参照执行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和顺序作了修改。需要报告的是,主任会议讨论后又收到几个相关部门的意见,本次常委会审议后将一并研究修改。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