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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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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9月19日、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上,有2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3位列席代表发表了意见,总体上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给予肯定,同时从提高制度措施的可操作性、完善与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开展了调研,就重点法律问题请示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财政部,听取了专家、法院和市财政局、国资委、教委等部门的意见;到中关村听取了中关村管委会、高校院所、企业和转化服务机构的意见;召开法治建设顾问会,听取了8位顾问的意见。

  11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资产评估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规定表述不够明确,实践中不好把握。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财政部2019年9月《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将该规定修改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

  二、关于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的条件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了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的条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该条规定的“自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与单位签订协议实施转化申请之日起超过三个月”,程序过于复杂,实践中不好操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该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三、关于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有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也面临转化动力不足的问题,需要明确激励政策。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一款中奖励和报酬的主体由“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修改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四、关于优先许可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规定了项目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约定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形。调研中,有意见认为,该条第二款中的“优先许可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与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优先实施有冲突;另外,项目承担者和科技成果完成人之间属于单位内部关系,可以不在此条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优先许可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五、关于对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激励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实践中这些人员的权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中关于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制度的适用主体从科技人员扩大到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规定高校院所“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分类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六、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措施。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相比,竞争力比较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的规定无法落实。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在同等条件下”的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七、关于加大科技经费的财政投入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增加“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的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

  八、关于完善政府采购条件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对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创新产品的招投标应当合理设置限制条件,减少门槛。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财政部2019年7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将第二款中的政府采购限制条件修改为“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不得以企业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企业的参与资格”。(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